T5桃園紫鳳凰專責救護車~開箱

其實這台車還沒放救護裝備~等待中
放上去後總車價又要加個50萬左右~
目前國產車很難找到適合改裝成救護車的了
以前有TOYOTA的海力士~
三菱 SPACE GEAR(油門遲鈍,晃動大)
現在只剩~現代Grand Starex ,賓士,T5
T5是最好的~空間大馬力大....缺..維修貴
國產TOYOTA海力士也有以上的優點~但是停產了可惜
為什麼機車要裝後箱,我們對上都是直接拿醫護背包直接杯比較快
我們基層照做就是了~別懷疑長官的話~
救護車就不需遮車牌啦~有點多此一舉:)
max70267 wrote:
這一部車是桃園縣消防....
請大家多多支持消防單位~多捐車輛做公德~消防車比較缺
.(恕刪)


因為樓主在 逸品博覽會 沒回復小弟的疑惑

且 受到 其他人的賜教


所以來此 再次請教

為什麼要 ~多捐車輛做公德~

. 貴機關沒編預算購買嗎

如果為了節稅 當然是樂意 作功德

但是 如果是 貴機關將預算不當使用

則......




如果 貴單位確實缺很大
那麼 要不要在此呼籲大家 一起聲援
給 貴機關首長 或者 縣長 施壓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iceman_lin wrote:
因為樓主在 逸品博覽...(恕刪)


不需啥施壓~沒用滴!
要不要捐是看意願喔~南部縣市缺更大
需要更多善心人士喔~~~
max70267 wrote:
不需啥施壓~沒用滴!...(恕刪)


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第二十七條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第三十七條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第七十一條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2 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第 2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損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損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至於財產最低使用年限 請自行查閱 財物標準分類

今 假設有好心人士 捐給 貴機關幾十部 救護車

那機關是否有足夠人員 可以駕駛這幾十部 救護車

且依法 這幾十部救護車得入帳

是不是意味往後幾年 貴機關就不能 也不會有購車預算

相對這部份的預算 就會被用於其他科目


綜合以上 小弟還是不明白

貴機關 可依法申請消防、救護車

且 亦有法源依據 可汰換未到年限無法使用車輛

究竟為何要 好心人士 捐獻




最後還是要呼籲
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 好人有好報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你好
關於你發的這帖
我覺得好讚
能否借我轉貼到消防心論壇呢 http://fireman.tw
我會註明出處和作者的
或是您要自行去發表也可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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