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寫信至總統信箱反應繁殖埸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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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看到這樣的回覆,有什麼意見可以分享!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於100年4月20日轉來台端電子信件敬悉。

經移動物防疫所辦理回覆如下:

本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近期並無接獲繁殖場棄養犬隻的案件,部分有品種的犬隻均是由飼主

因無法飼養而送至收容所,且以犬隻狀況判斷不似長期作為繁殖用的種犬,應為一般寵物犬隻。

依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不擬飼養的動物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

不得棄養至其他地方,故不論是一般飼主或是繁殖業業者將不願再飼養的動物

送到收容所皆是合法的行為,並無法開罰。

法令規範的目的在於不希望這些動物被任意棄置於路上或任何一個郊區荒地

後造成更多的問題。

感謝您對本縣動物的關心,前述犬隻目前均已有民眾或志工預約領養,

並不會進行人道安樂死,不過收容所還有更多的動物需要社會大眾持續的關心,

也請您協助持續推行認養代替購買,讓更多流浪動物能夠找到一個新家。

 敬祝安康
                                             所長傅學理敬覆 

 
政府都一個樣吧= =
多少次了 那一次有真正關切過這個問題了
最簡單的 民眾棄養也應該多少罰錢吧! 在其他國家寵物養了就是責任與家人
棄養就是不負責 放棄家人 在國外都會開罰的
但在台灣 政府還不是不管
在國外 養狗都要登記的,太瘦太胖都有人管
在台灣買一隻名犬很簡單啦!
幾千塊 一兩萬就有了!比一支哀鳳一台IPAD便宜, 養來炫耀把妹的都有 目的達成了就扔掉也不覺得可惜
真的!何時才會重視這個問題!
weihsinchiu wrote:
之前有寫信至總統信箱...(恕刪)
これは動保法は修を必要しました
いま、台湾の動保法はとでも落後の法令ですね!
修改をお祈になりまし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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