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丘生 wrote:----------...(恕刪) 你要表達的是什麼? 跟這件事有什麼關係?請就事論事, 這件事除了狗主人外, 有誰有權力開車門,你提出的第26、28條並沒有賦予警察開車門的權力,警察是執法人員, 他們當然不會知法犯法,是一定有一個人要出來頂罪就對了, 叫發現的人出來頂阿,狗主是無心的, 第一個發現的人明明就有機會救狗, 她才是罪該萬死的人
看了這篇有點懷疑台灣人是否變笨了,台灣人聰明才智過人,用點腦筋急轉彎問題就解決了,大家應該都看過多啦a夢,裡面大雄不是常常打破玻璃(打棒球),學學大雄嘛!玻璃打破,車內放進一顆棒球,車主回來發現,沒皮條!問題解決了!圓滿落幕 ^_^
frank111 wrote:你要表達的是什麼?...(恕刪) 我要表達什麼你看都看不懂就來吵會不會太好笑了點?誰沒就事論事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告訴我們人民之財產(係指狗)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係指車))保障人民之財產...警察如果解讀能力都跟你一樣那也不知法犯法了不是一定要有人出來頂罪而是用這種推卸的方式不受理案件叫人如何心服?發現者依據自身能力報警救狗也踩出了"救"的第一步狗主都沒罪該萬死了發現又想辦法的人為什麼罪該萬死?而且有在跟你談誰該罪該萬死嗎?是談推卸給制度、法律是不應該的OK?
很多人都喜歡打嘴砲,回文也不認真看的,我直接給你們答案吧。一、動物保護法不保護蟑螂。二、犬貓是動物保護法的範圍。三、犬貓和車窗的法益權衡是不一樣的,白話來說就是小狗和車窗的價值,法律是優先保護小狗。四、破窗救狗,一般人和警察都可以做,依據動物保護法和民法的規定,那是完全合法的。五、一般人就算了,警察是具有法定職權義務的公務員,卻因為有意無意的曲解法律的意義,選擇漠視一條生命的消逝,我覺得該被唾棄的還是他們。
丹丘生 wrote:我要表達什麼你看都看...(恕刪) 狗是車主的, 牠屬於車主的財產, 如果狗需要救助也是必須狗主來求援, 因為牠屬於車主的財產,一位自認為有愛心的路人甲, 要警察去開別人的車門, 拿走別人的財產, 這才是可笑的一件事,如果你認為制度不完善, 請去找立法的諸公, 基層員警只是執行的單位,把這莫須有的罪名應加在該員警身上, 也不會改變什麼
阿凱1711 wrote:很多人都喜歡打嘴砲,...(恕刪) 五、一般人就算了,警察是具有法定職權義務的公務員,卻因為有意無意的曲解法律的意義,選擇漠視一條生命的消逝,我覺得該被唾棄的還是他們。曲不曲解,不是你說的,是法院做的決議。以目前台灣的政治及司法環境。一旦警察未徵得車主同意,便破壞車窗。他一定會被記申誡或更大的懲處,並且要道歉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