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礙於法令不破車窗 活活悶死狗

丹丘生 wrote:
----------...(恕刪)

你要表達的是什麼? 跟這件事有什麼關係?

請就事論事, 這件事除了狗主人外, 有誰有權力開車門,

你提出的第26、28條並沒有賦予警察開車門的權力,

警察是執法人員, 他們當然不會知法犯法,

是一定有一個人要出來頂罪就對了, 叫發現的人出來頂阿,

狗主是無心的, 第一個發現的人明明就有機會救狗, 她才是罪該萬死的人
看了這篇有點懷疑台灣人是否變笨了,台灣人聰明才智過人,用點腦筋急轉彎問題就解決了,大家應該都看過多啦a夢,裡面大雄不是常常打破玻璃(打棒球),學學大雄嘛!玻璃打破,車內放進一顆棒球,車主回來發現,沒皮條!問題解決了!圓滿落幕 ^_^

frank111 wrote:

你要表達的是什麼?...(恕刪)


我要表達什麼

你看都看不懂就來吵

會不會太好笑了點?

誰沒就事論事

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告訴我們人民之財產(係指狗)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係指車))保障人民之財產...

警察如果解讀能力都跟你一樣

那也不知法犯法了

不是一定要有人出來頂罪

而是用這種推卸的方式不受理案件

叫人如何心服?

發現者依據自身能力報警救狗

也踩出了"救"的第一步

狗主都沒罪該萬死了

發現又想辦法的人為什麼罪該萬死?

而且有在跟你談誰該罪該萬死嗎?

是談推卸給制度、法律是不應該的OK?



很多人都喜歡打嘴砲,回文也不認真看的,我直接給你們答案吧。

一、動物保護法不保護蟑螂。

二、犬貓是動物保護法的範圍。

三、犬貓和車窗的法益權衡是不一樣的,白話來說就是小狗和車窗的價值,法律是優先保護小狗。

四、破窗救狗,一般人和警察都可以做,依據動物保護法和民法的規定,那是完全合法的。

五、一般人就算了,警察是具有法定職權義務的公務員,卻因為有意無意的曲解法律的意義,選擇漠視一條生命的消逝,我覺得該被唾棄的還是他們。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丹丘生 wrote:
我要表達什麼你看都看...(恕刪)


狗是車主的, 牠屬於車主的財產, 如果狗需要救助也是必須狗主來求援, 因為牠屬於車主的財產,

一位自認為有愛心的路人甲, 要警察去開別人的車門, 拿走別人的財產, 這才是可笑的一件事,

如果你認為制度不完善, 請去找立法的諸公, 基層員警只是執行的單位,

把這莫須有的罪名應加在該員警身上, 也不會改變什麼
wendy5070 wrote:
把記者抓去關啦每次都...(恕刪)


+1

最近的記者越來越偷懶了
不是在01找新聞就是在PPT
阿凱1711 wrote:
很多人都喜歡打嘴砲,...(恕刪)


五、一般人就算了,警察是具有法定職權義務的公務員,卻因為有意無意的曲解法律的意義,選擇漠視一條生命的消逝,我覺得該被唾棄的還是他們。

曲不曲解,不是你說的,是法院做的決議。

以目前台灣的政治及司法環境。

一旦警察未徵得車主同意,便破壞車窗。

他一定會被記申誡或更大的懲處,並且要道歉加賠償。
狗是車主的, 牠屬於車主的財產, 如果狗需要救助也是必須狗主來求援, 因為牠屬於車主的財產,
-------------------

所以說火燒房子一定要屋主才能報案救火嘍?

車禍事故只有車主才能報案?


丹丘生 wrote:
狗是車主的, 牠屬於...(恕刪)


火災部分及車禍已經算是公共安全部分

所以不需要當事人就可以回報
如果是我~我會建議請拖吊車來
拖吊車的開鎖技術不是很行嗎?
幾秒鐘車子就能打開可以救狗啦!!
狗救出來留下字條請主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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