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出虐狗事件-火烤小狗!極力聲援活動開始-資料更新20080425-0931

nainai0306 wrote:
原本我還以為這兩個小鬼的父母會管制一下的....

還沒睡啊?
身為孕婦,要多照顧好自己的身體跟心裡,
別太累太生氣啦~


大家都很義憤填膺,顯得我好像很冷血.....
虐狗的事情,或是虐待小動物的事情,很多都在發生,
重點是在於台灣沒有尊重生命的素養,
就算很多養狗的人也不見得會尊重生命,
有時候養流浪狗也不見得是有愛心,也不見得是尊重生命

兩個幼稚,以這種事為樂的小孩,加上上樑不正(父母的偏袒與不認錯),
讓各位網友與愛護動物的人很生氣

但是,公佈他人電話,或是公佈他人的個人資料,
以及在網路上辱罵,都不是好方法,
只不過是以暴制暴,以及發洩自己的憤怒,
但是卻可能造成更不當的影響(濫用私刑被合理化)

罵做錯事的人不見得對事情有幫助,更重要的是如何改變現狀,
如何以後更加改進,教導尊重其他生命的感受
如果不嫌棄把我當朋友,請到msn聚首 arda.arda@msa.hinet.net
照影 wrote:
根據動物保護法 第...(恕刪)


照影大
你這邊有錯誤
第三十條是96年修訂的
97年又重修第25條
新法蓋舊法的原則下
所以現在的罰則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頂多罰他們錢
關不了那兩個混球的
我贊成組團
反正很久沒打靶了
練習一下也好
免得過期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
還沒睡啊?身為孕婦,...(恕刪)


下午睡太多了!!
麥大不也是...........
所以我才說一人一封書信用言論壓力來逼他們低頭
我也不希望有01的網友起團或是訴諸暴力.......以免自己吃上官司

如果愛護動物協會要告他們的話,這我倒支持

也不能說麥大冷血.......只能說比較理性而已
而01有的人比較熱血

不過.......大家都是好人^0^
肥鵝桌上肥鵝油 鵝去桌空油自流 肥鵝配飯能度日 有飯沒鵝使人愁
☆ 阿竣〞 。O (2008/4/17 下午 08:27:17): 結果看到狗才零食決定要燒的
☆ 施辰〞 。O (2008/4/17 下午 08:27:23): 本來就有計畫要找狗了
☆ 施辰〞 。O (2008/4/17 下午 08:27:28): 因為我在宜蘭玩過
☆ 施辰〞 。O (2008/4/17 下午 08:27:31): 我跟他們說的
☆ 阿竣〞 。O (2008/4/17 下午 08:27:53): 妳在宜蘭是同樣手法嗎?
☆ 施辰〞 。O (2008/4/17 下午 08:28:02): 摁
☆ 阿竣〞 。O (2008/4/17 下午 08:28:15): 哪時的是?
☆ 施辰〞 。O (2008/4/17 下午 08:28:31): 問那麼多幹麻
☆ 阿竣〞 。O (2008/4/17 下午 08:28:39): 靠盃



在宜蘭玩過? -->累犯?
看到狗零食才決定的 -->那家長還有什麼藉口?


一定要告 這就是證據
EVGA Associate Code: 2XR7V4UXB6SEXV3
RedHerring wrote:

照影大
你這邊有...(恕刪)


哈 ~~ 謝謝您提醒我喔
我知道今年一月十六日有修法


條文來源 :法務部全球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60027

最新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不得騷擾虐待動物)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是界定的是對動物虐待、傷害並 造成"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致死" 的情況及宰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今天狗狗已經被虐待致死
動保法30條第2項就是針對違反第1項第3款惡意或無故虐待動物致死的情形
第30條第1項第3款是不區分自養或流浪動物的

同樣針對第六條的虐待動物
第二十五條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形,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必須五年內再犯,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第30條第1項第3款虐待動物,只要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再犯的限制

簡單的說,25條跟第30條規定上有所重複,而且有輕重失衡現象,並非新舊法適用的問題
也就是這兩條條文有部份是重複的,規定一樣的事情----> 都是虐待動物,但是處罰卻不一樣 ~~

這是我的解讀啦
因為我們學校的課程並沒有開動保法
如果有錯誤還請大家討論指正一下

====================================
國三生應該滿十四歲了吧
雖然是限制責任能力人
還是要負責
可以成立犯罪
只是減輕其刑而已

這個案子只有一年以下
所以不太可能被關
應該是緩刑或是易科罰金
但是易科罰金還是會有前科
有前科在社會上不好找工作

也藉此告訴社會大眾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是有刑罰的
而非只是罰錢
讓這兩個虐狗人有前科 ~~
被告光是跑法院要請律師就要花不少錢
心理壓力也可想而知





pmwang wrote:
☆ 阿竣〞 。O (...(恕刪)


對阿

更何況除了通聯記錄外
誰會沒事在身上帶酒精膏呢
可見得他早有預謀

還有小白是全身都抹滿厚厚的一層酒精膏耶
如果小白有攻擊性的話
會乖乖的讓他們有時間把酒精膏塗滿全身嗎

小白有攻擊性的話
他們碰他一下
狗狗就咬他了
就不會全身塗滿酒精膏被燒死了

他說狗狗攻擊他
一般人被流浪狗攻擊都會去打破傷風吧
他提得出醫療紀錄嗎?

可見得學生和家長都是飾辭狡辯
而且提出的理由很不高明

真是沒有人性,鄙視那些虐狗狗的人,下輩子罰他做狗糧!!!!
賤東西..
看了真生氣..
現在的人是怎樣..
社會敗類..
想上他部落格去臭他一頓..
臭卒仔居然把它關了..
敢做不敢當..
是怎樣..
又要說是以前被狗欺負..
然後有陰影..
所以長大才要拿狗出氣嗎..
爛貨..
有本事拿酒精膏燒自已啊..
拿那些不會說話的動物來出氣..
沒水準..
出門小心點..
小白會來找你們報仇..
你們就算怎樣..
也沒人會可憐你們..
賤東西..
愈想愈不爽..
怎麼沒人去懲罰他們..
沒家教的死小孩..
教務處留言板
http://www.tpjh.kh.edu.tw/office/steach/

該班留言板,首頁有寫著〝有事可找→班導〞
http://www.tpjh.kh.edu.tw/class%20web/class9410/

其中一個的交友網站
http://love.pchome.com.tw/mylove/hopelove.html?love_no=a1095603
剛剛去那二個人渣的無名

從他們的好友名單裡點到這個女生的無名http://www.wretch.cc/album/aazz1256

發現這間學校虐狗的學生不只這二個

而且還敢把影片PO上站 真的是太可惡了

影片中的學們個個都在笑 真是一群敗類 翠屏國中怎麼都教出這種學生啊!!

下面是http://www.wretch.cc/video/aazz1256&func=single&vid=2287468&o=self_a&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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