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在蘇州列為刑事案件,被抓到不論有沒有肇事先關十八天再說,要想關說得在進警局之前,進了就沒人敢關說了,得拿烏紗帽來換。而酒駕的標準不是像台灣還測幾%,只要有酒精成份一律就算酒駕,在那邊的同事可沒人敢喝了酒開車,一律都是坐小黃回來,第二天再去牽車。
在立法執法方面台灣真該向大陸看齊,要是像大陸一樣誰敢不殖晶片?誰敢酒駕?
但問題是最可能酒駕的人就包括咱們立法院諸公,一天到晚跑紅白場子那個沒酒駕過,要像大陸一樣立法執法,恐怕立法院諸公自己就過不了了,到時要用特權擋單消單,又準備被批吧,所以台灣要嚴格執法就先從立法院做起,否則就別說了。
查一下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第三項...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第19條的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不是市政府
第31條的罰款前提是"經勸導拒不改善",所以第一次他們不能開罰,必須先勸導.
所以你至少有一次"改善"的機會,而不是未經勸導直接開罰.
再來就是這是高雄市而不是全國性的作法,各地方政府並不同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