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一日起,家犬沒入晶片罰3000

殖晶片和丟掉寵物是不是可以找回來無關,主要的目的是幫政府找到惡意遺棄的主人.
真的會幫狗送回寵物主人身邊的人,你只要幫寵物繫個吊牌,寫上寵物名字和連絡電話就行了.
不想送回寵物的人,就算殖入晶片也沒用,台灣的動物醫院又不會因為你不是主人就報警.
更何況也不是每家動物醫院都會幫看診的寵物掃瞄的.

台灣的法令總是做一半的,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有個鳥用.
既然獸醫不會掃瞄,警察也不可能設點臨檢,請問如何抓人?

JessieC wrote:
掃到晶片的狗在街上流浪就開罰登記者


我個人是贊成這樣的作法,而且要重罰
或許有人覺得慘忍,但是在國外咬了人的狗就要被安樂死那不是更慘忍?
或許這只能說這是必要之惡吧!
在中國大陸的大城市裡養狗不但要主動申報戶口,還要領牌照,沒牌照的狗一旦溜出來,被抓到可是要到警局裡關並且重罰的(人和狗一起關),除非你忍心一輩子把愛狗關在家裡。現在狗牌一年1000元,不過第一年還是要1500,每年還免費送一支狗狗疫苗。如果狗狗在外面嗯嗯的話,主人要立即清除,否則被抓到處罰很重。

酒駕在蘇州列為刑事案件,被抓到不論有沒有肇事先關十八天再說,要想關說得在進警局之前,進了就沒人敢關說了,得拿烏紗帽來換。而酒駕的標準不是像台灣還測幾%,只要有酒精成份一律就算酒駕,在那邊的同事可沒人敢喝了酒開車,一律都是坐小黃回來,第二天再去牽車。

在立法執法方面台灣真該向大陸看齊,要是像大陸一樣誰敢不殖晶片?誰敢酒駕?
但問題是最可能酒駕的人就包括咱們立法院諸公,一天到晚跑紅白場子那個沒酒駕過,要像大陸一樣立法執法,恐怕立法院諸公自己就過不了了,到時要用特權擋單消單,又準備被批吧,所以台灣要嚴格執法就先從立法院做起,否則就別說了。
這也許是獨裁跟民主中間尷尬的地方吧!
我沒說誰的意見什麼很獨裁,不要對號入座了啊!
這個新聞的重點在於"若查獲犬隻未植入晶片辦理登記,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並依第卅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

查一下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第三項...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第19條的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不是市政府
第31條的罰款前提是"經勸導拒不改善",所以第一次他們不能開罰,必須先勸導.
所以你至少有一次"改善"的機會,而不是未經勸導直接開罰.
再來就是這是高雄市而不是全國性的作法,各地方政府並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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