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M wrote:你們還有理性可言嗎法...(恕刪) 人民團體由會員組成,定期召開會員大會,表決年度工作計劃,理監事從事團體章程及會員大會表決事務,向會員大會負責,國家不會分配稅款過來,法律不會授予公權力,總統不會繳會員費,主管機關不會捐款,你,加入會員了嗎?
jill1124 wrote:人民團體由會員組成...(恕刪) 我實在很不想針對個人的"神邏輯"進行批評,但是看到越扯越離譜的內容,實在也忍不住了!....你到底懂不懂甚麼叫"人民團體"啊!......依"人民團體法"第三條: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動保團體"屬於"社會團體"的一種,依法要受內政部及各地區政府的指導與監督."人民團體"所有的運作包含財務,都要在國家法令與政府主管機關的管理下,你以為只要掛著這個"招牌"就可以"無法無天"或"肆意妄為"喔!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更扯的是,違反"動保法"還有什麼"公領域"和"私領域"勒?喔!學生是"私領域"就不用究責,就不用受罰喔?真的是"自我認知"的神邏輯!國家的法令規章靠你這種"神邏輯"來解釋是會讓大家"笑掉大牙"的!.....
一樣的笑容 wrote:大家都看的出來無限上...(恕刪) 學生繳學費入學,個人私領域的行為不是學校的責任,軍人領人民稅款,營區屬國家公領域,執行勤務屬國家行為,虐待動物是公務嗎?誰交待的?納粹聽從上級命令執行非人道任務,戰後仍受國際法審判,
jill1124 wrote:學生繳學費入學,個人私領域的行為不是學校的責任,軍人領人民稅款,營區屬國家公領域,執行勤務屬國家行為,虐待動物是公務嗎?誰交待的?納粹聽從上級命令執行非人道任務,戰後仍受國際法審判, 虐待動物是士兵個人行為有上級下令叫那幾個士兵虐待動物嗎?為何會是公務?還誰交代的?沒想到除了神邏輯和自己查之外竹竿接菜刀的能力也無人能及有人看得懂他在講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