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動保團體真的愛狗嗎?

GaryM wrote:
你們還有理性可言嗎...(恕刪)


請動保團體出來為兩歲柯姓男童道歉並賠償所需醫藥費


不然一個兵虐狗要全軍、三軍統帥、家人出來負責?
tsaichan wrote:
所以我才說,這種"狗...(恕刪)


國防部是公領域,
領國家稅收,
行為受人民檢驗,

學生行為是私領域,

jill1124 wrote:
國防部是公領域,領...(恕刪)


流浪寵物不屬於動保的公領域嗎?
還是只有你們的寵物是?
神邏輯
你以為動保團體能代表多數人?
GaryM wrote:
你們還有理性可言嗎法...(恕刪)


人民團體由會員組成,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表決年度工作計劃,

理監事從事團體章程及會員大會表決事務,
向會員大會負責,

國家不會分配稅款過來,
法律不會授予公權力,
總統不會繳會員費,
主管機關不會捐款,
你,
加入會員了嗎?
kenot303 wrote:
請動保團體出來為兩歲...(恕刪)


兒少法第3條,51條自己查
GaryM wrote:
流浪寵物不屬於動保的...(恕刪)


動保法第2條自己查,

講2次了

jill1124 wrote:
人民團體由會員組成...(恕刪)


我實在很不想針對個人的"神邏輯"進行批評,

但是看到越扯越離譜的內容,實在也忍不住了!....

你到底懂不懂甚麼叫"人民團體"啊!......


依"人民團體法"第三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
督。

"動保團體"屬於"社會團體"的一種,依法要受內政部及各地區政府的指導監督.

"人民團體"所有的運作包含財務,都要在國家法令與政府主管機關的管理下,

你以為只要掛著這個"招牌"就可以"無法無天"或"肆意妄為"喔!


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更扯的是,違反"動保法"還有什麼"公領域"和"私領域"勒?

喔!學生是"私領域"就不用究責,就不用受罰喔?

真的是"自我認知"的神邏輯!

國家的法令規章靠你這種"神邏輯"來解釋是會讓大家"笑掉大牙"的!.....
jill1124 wrote:
我已經教你們很多基本常識了


大家都看的出來
無限上綱的神邏輯和答不出來的自己查
一樣的笑容 wrote:
大家都看的出來無限上...(恕刪)



學生繳學費入學,
個人私領域的行為不是學校的責任,

軍人領人民稅款,
營區屬國家公領域,
執行勤務屬國家行為,
虐待動物是公務嗎?
誰交待的?

納粹聽從上級命令執行非人道任務,
戰後仍受國際法審判,
jill1124 wrote:
學生繳學費入學,
個人私領域的行為不是學校的責任,
軍人領人民稅款,
營區屬國家公領域,
執行勤務屬國家行為,
虐待動物是公務嗎?
誰交待的?
納粹聽從上級命令執行非人道任務,
戰後仍受國際法審判,



虐待動物是士兵個人行為
有上級下令叫那幾個士兵虐待動物嗎?
為何會是公務?還誰交代的?
沒想到除了神邏輯自己查之外
竹竿接菜刀的能力也無人能及
有人看得懂他在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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