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eq wrote: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所謂的犯意,是很難證明的只是做法上,能先報警是最好,證明我是第一時間報警,然後警方無力照顧,所以才帶回家代為照顧這樣的小官司,實在沒有必要浪費國家資源至於警察杯杯,哈,肯做事的很多,但是不肯做事也很多(說好聽一點是息事寧人,說不好聽點就是不做事啦)話說有惡劣的親戚強拆我家圍籬(我的圍籬站在我家地上),第一時間通知警察到場當場要求員警要報案作筆錄,員警竟然請我寫存証信函然後提告....當下報案後往上送,事情就解了,不送,我就認為是想吃案現在的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