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貓籠九 wrote:
(恕刪) 其實個資不是重點
重點是法律合約
同意,法律合約才是重點
通常社會上的變態虐貓狂不會走這種領養管道,都是針對街上的流浪貓下手
這類人雖然是變態但不是白癡,不會挑這種對自己很不利的管道負擔合約賠償
所我當初以為這類型的領養合約只是嚇阻效果,不會有人真的以此訴諸法庭
直到看到有些案例還真的有中途依照合約對簿公堂
例如 99 年簡上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或是被 私刑重罰
從此我對領養和購買的看法就沒甚麼差別了
畢竟人都會有疏忽的時候,誰能保證自己呵護的毛小孩永遠不會出事?
購買只是比較沒領養那麼高尚而已,但是至少你不用擔心意外導致導致民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