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m wrote:
台北動保新聞稿都說了,TNR後餵食視為放養,違反動保法第二十六條
請把你們的愛犬通通帶回家養好嗎??
說話打字要真憑實據。
別空穴來風就拿來理直氣壯的跟什麼似的。
動保法第二十六條是啥?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罰則)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剛好是"罰則"。真好笑...什麼行為,可以違反到"罰則"的?
PS
第八條(禁止飼養、輸出入動物之公告)【相關罰則】§26、§32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關TNR啥事?
這帖我大概一年看不到一次,別特地回我了,看不到。 XD
餵食流浪動物並不違法
但請勿隨意拋丟食物餵食
造成環境髒亂
或影響社區的生活
事後亦應收拾乾淨
非必要時也不要和流浪動物建立感情
或有意無意的讓他對餵食者產生好感
(除非有能力結束他的流浪)
否則他會以為人類都是這麼[好]
不知人心的險惡
而失去了原有的警戒心
很可能間接害了他...
參考文章
chiayingt wrote:
世間上所有的相遇
其實都是久別重逢
是造業是造福
其實也毋須討論
自有因果知曉
finepupil wrote:
閱讀寵保、愛寵人、愛餵養野狗野貓人士的部落格要謹慎,有時會有意誤導閱讀者
1動保法允許民眾捕捉無人伴同之動物,tnr放養的野狗野貓,即使有植晶片或帶項圈,只要無人伴同都可以直接捕捉送至公立收容所
2tnr放養的野狗野貓被送到收容所要再領出,依動保法每次都會罰錢,按次累罰,愈罰愈重
聰明的朋友應該知道怎麼作,看到假愛心人士餵養野狗野貓也不需說太多,看要自己捕捉或叫補狗補貓隊來
送到收容所去,假愛心人士要領出來就是要錢,持續一段時間看誰先受不了
+1
動保他們常常都會故意誤導別人
遇到不懂的人很容易就被他們唬弄過去了
翻翻法令就知道他們在唬人
一個動保法21條就打趴他們了
連愛狗人士自己都不遵守動保法
有什麼臉要別人遵守動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