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似乎是相對比較的問題人攻擊狗 --> 虐待動物 --> 判刑罰款狗攻擊人 --> 投訴無門 --> 自認倒楣結論 : 人不如狗 PS : 既然人攻擊狗會被國家判刑,表示狗是在國家的管轄與保護下,人被狗攻擊,要求國賠,好像也有幾分道理
法律上面的東西,通常得滿足他的構成要件才行不然,隨便路邊被狗咬到就要申請國賠,那不就賠不完了?光是路面坑洞摔傷想申請國賠,都不是太容易吧前面已經有大大提出正確的見解給你參考一下:我社區的主委是法院的書記官,他曾經打電話去相關單位(捕狗大隊,不知道哪一個局的...)重點:講了地點,說一大群野狗10幾隻請對方報姓名,這是個有錄音的公務電話麻煩請去抓走或處理,以免發生攻擊人的事件(當天下午,那堆野狗立刻被抓走好多隻)如果民眾有報案,然後公務人員又沒去處理(廢弛職務),造成人民權益受損這些如果都能舉證,要申請國賠就比較有可能了
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或是,同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