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死的兔崽子 wrote:
領走的送貨先生好像是住蘆洲...(恕刪)


咦?這就怪了!

為何不告送貨先生啊?

還有,小心喔!搞不好只是想叫妳送一些銀兩來花花罷了!
為了一條撿來的狗

要跟幫她忙的朋友撕破臉

這種同學真的比陌生人還不如了


對方把撿到的狗看的比認識的朋友還重要

這樣對你也比較方便~不用顧慮什麼同窗情誼了


有啥證據事實全部掀出來

希望你安然度過這場災禍


不懂自己罪惡之處,正是你萬惡不赦的理由

小月巴 wrote:
(1)主張狗是同學妹...(恕刪)


狗如果原本是沒主人的(流浪狗) 法律上來說是無主物
根據民法上無主物先占原則 那位同學的妹妹撿到狗 可以被認為是所有權人

另外 刑法上的侵占罪 也不論是否侵占的東西的所有權是對方的
我的意思是 不論狗是不是A的 A交給B代為照顧 但B擅自送給他人
B仍然觸犯侵占罪
因為只要他擅自處分的東西不是他的所有權(也沒有代為處分的權限) 就有可能觸犯侵占罪

小弟是個不認真的法律系學生 剛好看到有版友提到相關問題 所以提供一下這方面的粗淺意見

若版主的敘述和即是真實事實 我個人是認為侵占罪應該是無法成立的
但從上述論點來看 還是有機會成立侵占罪

所以小弟打這篇是希望能提醒一下版主 盡量去蒐集證據(尤其是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意圖"和有被授權的證據)
避免警察機關可能有時也會誤用法律 筆錄沒寫好之類的
或是撿察官或法官因為案件不大 沒有用心偵辦和審理 導致版主被誤判有罪

若是版主住家附近有大學組織的法律服務社 可以去諮詢一下
特別是如何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的這方面問題

希望有幫助
我覺得在筆錄時就應該要帶好律師或是懂法律的人
EvanWei wrote:
狗如果原本是沒主人的...(恕刪)


您寫的建議相當中肯,希望樓主能看進去,謹慎面對。

侵占罪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
為己有,或有拒不交還的行為。若樓主敘述為真,如您所提到的『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意圖"
和有被授權的證據
』,這點相當重要。

還好朋友的狗生小狗,他請我幫忙詢問送養都沒事,看了樓主寫的遭遇真是....
找死的兔崽子 wrote:
1.我送養小動物幾乎都是找身邊的親朋好友,不會大意的把小生命送到完全沒相關的人手上,而且從頭到尾同學完全沒提說要做切結書或是要親審飼主,只有說她妹要求一定要結紮跟植晶片 費用她們會出,所以當時從動物醫院領出來時還以為她們是把狗寄在醫院也做了結紮。

2.5月3號把狗送回去醫院後接到警察電話,就直接就先去做筆錄,警察說她是5月2號晚上去警局報警說我侵佔,也說是這是刑事不能徹告

3.因為她把狗寄放在醫院,4月30號是經過她同意也支會醫院讓我把狗領走的

4.4月30從動物醫院帶狗回來,當晚上妹妹同事帶回去跟她家的狗磨合。
5月1日下午退回來因為兩隻不合而且這隻狗還咬傷妹妹同事家的狗。暫放在媽媽店裏。
5月2號一早送貨先生說要養,媽媽就讓他帶走了,當天被她妹電話番到我沒辦法上班只好先關機,也跟同學在臉書上說,我一定儘速把狗要回來但是要給我時間。
5月3號早上同學妹妹打來我跟她說狗下午會回來等回來我再請你姊姊來帶
她說:「你憑什麼叫我姊去帶」。
我說:「昨天是你姊說狗回來跟她說她會來帶」
她說:「你哪裡接走的給我送回哪裡,你什麼時候給我送回來」
我說:「牠午會送回來,要我送回去也晚上了呀!」
她說:「你幾點送回來」
我說:「最快也要8~9點吧!」
她說:「動物醫院9點休息,你最好給我趕在9點以前送回來,不然我就報警抓你」

等下午狗送回當晚我7點50分左右送回動物醫院,8點多接到警局電話9點不到就進警局做筆錄,一問警察說她5月2日號就已經去她們那邊的警局報案。

整件事過程真的就是這麼簡單,沒有隱瞞跟挑自己對的部分說,況且我住台北市她們在桃園,而且我沒車這一來一往都得請有車的朋友抽空幫忙,要不是真當她是好朋友我才不會這樣舟車勞頓還得麻煩人家。

跟同學專科2年至今這麼些年的交情說真的為了這點雞毛蒜皮的小事要撕破臉,我很難過。我一直覺得是她們姊妹自己溝通上有問題, 因為 同學自己本身也有在幫忙送養。

她妹幼稚的浪費法律資源是她的事,這年頭太多這種青番動不動就拿法律來嚇人、恐嚇人,我不想隨她起舞進而浪費社會資源,不過看7月14號的開庭她們的態度(雖然我想也不會好到哪去),有必須該反擊我還是會反擊。


1.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這幾年看了很多打著愛心苛刻善良人士的許多事例,已經讓我對滿口愛的人士寒了心,告或不反告,樓主你自己斟酌吧。

2.萬一真的被告侵占有罪,請您千萬不要客氣,連絡記者或壹週刊,這種委屈不要自己吞,要吞下也要對方付出代價。

3.這種莫明奇妙的糾紛,網友可以給你靠,但不要發在寵物版,下次請發在閒聊趣味區,但不保證妳同學和妹妹會不會被熱心網友人肉。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何來侵占之說?
還有,她都告您您還當她朋友?
到時候記得對她提出『誣告』之告訴。
如果輸了就找媒體記者來不用怕!這種事有腦子的人都看的出來...

EvanWei wrote:
狗如果原本是沒主人的(流浪狗) 法律上來說是無主物
根據民法上無主物先占原則 那位同學的妹妹撿到狗 可以被認為是所有權人


寵物貓狗應是以晶片歸屬的飼主為所有人.
撿到貓狗按規定必須送動物收容所,
拾獲人必須等動物收容所確定是無主貓狗,
動物收容所公告後,拾獲人才可認養.

講到現在,樓主請說清楚:
(1)撿到的那隻狗後來打了晶片沒?
(2)若有打晶片登記的是誰的名字?

我猜"已經打了晶片,而且名字是同學的妹妹."
TO:jrta1597
牠並沒有打晶片,至少我是被告知牠沒打晶片(有對話記錄)。

TO:謝趴趴
我致使至終都相信這是誤會一場,畢竟同學的妹妹不認識我,只是心寒同學的態度前後差異如此之大。我已經在研究如何提出"誣告"。

TO:小拔兔
是呀!!所以我現在除了自己有緣撿到的外,一律不幫忙了!!太莫名奇妙了。

TO: EvanWei
不是託我照顧 我有對話記錄,可以證明是她們託我替這隻狗找新飼主,也被告知這隻是"撿到"的,而即使到了後來她妹要我把狗還她,我也跟同學說我會儘快要回來還不過要給我一些時間吧!!也有手機照相證明那隻狗 5月3日晚上就已經送回寵物醫院了! 這些應該都可以當作我沒有侵占意圖的證明吧!!

TO:doraemon0208
還順便把不明就裡就指責我不對的幾個同學一併列為拒絕往來戶,省著日後麻煩。
我想我唯一的錯就是~~自作多情了!!把同學拜託的事當成自己的事在奔走然後落的這樣的結果。

我狠狠地摔了一跤, 跌在雨天的泥濘中, 我看愛情太重, 所以失去平衡, 其實,他比想像中輕的太多…
找死的兔崽子 wrote:
TO:jrta1597
牠並沒有打晶片,至少我是被告知牠沒打晶片(有對話記錄)。


原告非法律上認定之飼主或所有人,
故原告不具有控告他人侵占之行為能力.

那妳安心吧,侵占不成立.
你同學的妹妹根本不是飼主,
根本無法主張該狗屬她.

誣告可以考慮提出,
理由如下:

同學的妹妹明知該狗為撿到,
且該狗無植入晶片,
在明知她個人並非法律上定義之飼主/所有人,
爛行訴訟,浪費國家資源,妨害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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