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客棧將接待聽奧選手 卻公然違法

囧rz~ wrote:
又是針對個人,沒有轉...(恕刪)


可能我國文不好,覺得你所謂的不介意,前文中的擔心是有關係的

我也不太懂什麼是針對個人,也不太懂如果盲人去餐廳用餐要如何表現出尊重

你可以教一下嗎?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亞利安酋長 wrote:
24小時訓練的法條依...(恕刪)


我也在美國考照過
考照除了筆試,就是上道路考
那你當時上路考照前可有發公文給大家?

還有,你拿學習駕照時
上路前可有發公文給大家?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囧rz~ wrote:
之前筆誤
我練習駕駛都在訓練場開而已,

我考試的時候是在, 監理站考, 車已經被教練開到監理站了.

完全不用上公路


先備份起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DasReich wrote:
前面至少十數篇都在講...(恕刪)


對阿,

犬你要帶去公園跑步, 去坐捷運, 大家都沒有意見

餐廳是吃飯的地方, 不同點你不知道嗎??

亞利安酋長 wrote:
因為如果有發文就沒有今天這串討論串了
可以一次把六福打死

我本來不想貼的
法律規定的是訓練中應依照的規定
不是只要備齊那些條件所有的活動就會等同訓練

文章中只有說黃姓夫婦領有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訓練中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導盲犬工作證或導盲幼犬訓練證明

這部分呢?有沒有帶?當天有沒有告知?
六福客棧現在只要咬這塊證明當時並非訓練
當天的事情就會變成黃姓夫妻在消費身心障礙同胞


所以你的問題只是要證明是不是訓練對嗎?
這次事件我不知道當天志工是不是有帶著相關文件,不過我想他們應該是比你我更清楚這些規定

如你所言"法律規定的是訓練中應依照的規定"
人跟狗都符合規定了,還不能證明嗎?是不是訓練,不是你我或是志工或是六福來判斷,是依法律條文的規定,既然條文沒說有事先通知的義務,那就是不需要。
如同我舉的例子,一個著制服帶證件的警察執勤,難道也要先通知才能執勤?

請想想"只有發文通知才能證明嗎?"在我看來,發文通知反而是最沒有法律效力的東西。
ian-hsu wrote:
阿嗚伊嗚嗚喔,嗚嗚喔伊亞喔喔

喔伊嗚嗚喔阿阿

我想這樣說酋長應該懂了


哈哈哈,本日最好笑.....
DasReich wrote:
我也在美國考照過
考照除了筆試,就是上道路考
那你當時上路考照前可有發公文給大家?..(恕刪)


台灣不用上道路考, 不信你去問台南監理站, 我在那邊考的

如果台南監理站是錯的請你提出檢舉,

有錯就受罰, 我是接受的

不不了重考, 不沒大不了的
馬克蘇 wrote:
囧rz~ wrote:
之前筆誤
我練習駕駛都在訓練場開而已,

我考試的時候是在, 監理站考, 車已經被教練開到監理站了.

完全不用上公路



先備份起來.(恕刪)


今日最好笑, 你備份幹麻

向 mobile01 檢舉囧rz~沒有上道路就拿到駕照了嗎??

另外要備份最好用圖片, 誰知道你是不是自己寫的
雖然小弟也不喜歡和狗一起吃飯
但如果真的是盲胞帶著導盲犬來餐廳
不管他是一個人或是來參加家族聚會
我還是不會抱著排斥的心態
因為再怎麼說
造成我的不便只是一時
但他的不便卻是一輩子的
如果角色互換之後
您會怎麼思考???

還有一點
總覺得臺灣的法律很拗口
很不白話
似乎要搞得大家都覺得立法者的國文能力很高的樣子
最後就變成大家各說各話
然後大法官就會有事做......
KESA28493 wrote:
人跟狗都符合規定了,還不能證明嗎?是不是訓練,不是你我或是志工或是六福來判斷,是依法律條文的規定,既然條文沒說有事先通知的義務,那就是不需要。


我知道現在是不需要,所以它才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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