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更新)可惡...惡劣中途未經寄養人同意私自把狗狗掩埋山上!!! (已解決)

冷笑話小公主 wrote:
好啦,不砲了,模糊此...(恕刪)




全部看完了,大家立場不同,沒有誰能夠說服誰,

原文只是希望提醒所有人要多留意中途的選擇,

對於文中不負責任的中途提出譴責,

對於被隱瞞欺騙的不滿發聲,

如果大家都是尊重生命的人,何必搞到最後互相攻擊咧?

說不定今天換個地方聊,大家還可以是朋友,也不會扯這麼多,

也許大家都不是有心嘴泡的,不要讓嘴泡變成常態好嗎?
John
這樣也可以吵喔??有沒有這麼無聊

如果就實質來看就是一件很單純的事情

樓主付錢請人照顧狗

狗被咬死了~

錢沒退還,也沒有照中途說的用在火化上

所以錢被中途A走了

這個中途被罵剛好而已

如果是用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不知道那幾位不愛動物的人士會不會比較好理解?

ian-hsu wrote:

你確定你瞭解憲法

雖然動保法未入憲

但憲法是有表明物種的平等,雖然不具強制力



同樣一句話回給你:
你確定你瞭解憲法??


物種的平等在中華民國憲法那一章那一條??????????

說出來?

我可以查.

還是你家有的版本有增修條文有提到?
那一家出版商印的?不會是你自己印的吧?
這邊其實要告中途的話是有困難的

因為我們沒有寵物殯葬法......寵物死亡是以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理的
就像路上貓貓狗狗被車撞死,清潔隊也是清掉不會送去火化

所以中途把牠埋掉沒火化,其實並不違法
她錯在沒有說實話,很難理解她為什麼不說實話
就算她是沒錢送狗去火化,好歹也告訴樓主一聲,或是詢問一下看是要送火化還是掩埋處理
難道挖個坑把狗埋了會比送去火化省力嗎?

但是,咱們換個角度來說了
那位「說出真相」的朋友,能不能確定狗真的是被帶去山上埋掉呢? 他是協力者?還是目擊者?
中途如果怕麻煩,應該還不至於帶去山上埋,那比送去收容所火化還麻煩而且費力

樓主你要不要先求證一下,說出真相的人究竟有沒有辦法證明所言為真並且找到埋狗地點
既然他知道被帶去山上埋,應該也說出的埋在哪裡
如果只是捕風捉影隨便亂說,那樓主你豈不是白傷心一場了?


天外小兔兔 wrote:
這邊其實要告中途的話...(恕刪)


說出真相的那位朋友...他有給我看紀錄

證明中途真的是在說謊

但是為什麼不把狗送去火化 而是帶去掩埋

我不知道確切的原因

是因為沒錢嗎? 還是其他理由?

中途還是不肯把實話說出來

她在無名的滴咕還說"一切就交給司法!要死大家一起死"這種話出來...

當初安安過世 我沒有怪他 還體諒這是個意外

因為我還是相信他真的是不小心的 也知道他真的是懂狗的人

學到一次教訓後 或許未來他還能去幫助更多的狗狗

但是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要對我說謊

一開始在無名的文章我都很含蓄的記錄整件事情

只等待豬頭妹給我一個交代

但是後來她處理的態度真的是會讓人火冒山丈

才會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

有甚麼法規可以治他 我已詢問過律師

是有辦法的!!!

至於那位中途可以告我甚麼??

公然毀謗嗎?? 我說的話都是實話 也有證據 不成立

沒有人希望對簿公堂...沒有人希望給對方難堪

只希望大家都能從中學到教訓

處理事情的態度不是這樣給的!!!


jrta1597 wrote:
同樣一句話回給你:你...(恕刪)


你又回來啦!

這是大法官廣意的解釋

當然動保法是未入憲的,但有國家已經入憲了,這是趨勢

我沒辦法用這麼狹隘的心態去看待

你可以的話請便


只要替狗說話就叫愛狗人士

那你也可以算是愛憲人士吧!


至於你說有些人老愛把小孩拿來跟狗比

沒辦法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有狗,也不是每個人都有小孩

那當然要拿對方可能瞭解的情況來比喻,也常聽到人比豬狗的事情

在公堂之上比喻一下應該可以吧!

還是說憲法規定不能比喻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ian-hsu wrote:
那你也可以算是愛憲人士吧!...(恕刪)


我覺得那叫怕狗人士

誰都知道 狗權再怎麼提昇也不可能超越人權
偏偏他還是很擔心害怕有一天狗會爬到他頭上
怕到連憲法都搬出來了
嘴砲是永遠不會停止的,嘴硬也不是一天兩天造成的
劉曉美 wrote:
臘腸"安安"事發原委...(恕刪)


收了錢 沒辦事

可以 朝 "詐欺" 方面去 努力
ian-hsu wrote:
jrta1597 wrote:
同樣一句話回給你:你...(恕刪)


你又回來啦!

這是大法官廣意的解釋

你也回來了!!
是你最先問我"你確定你瞭解憲法"

所以想請問一下喔,大法官廣意的解釋
就是有關寵物的部分
是在釋字第幾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ian-hsu wrote:

那當然要拿對方可能瞭解的情況來比喻,也常聽到人比豬狗的事情

在公堂之上比喻一下應該可以吧!


流浪狗死了聽說是用廢棄物清除法耶?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
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一般自然人當然不適用廢棄物清除法,
我也是主張要符合法律來做.

我也主張拿寵物和人來類比是不適當的,
畢竟兩者法律位階差太多.

"常聽到人比豬狗的事情"?
但如果你也一直想要自比,
那請便.我就不干涉了.


樓主現在頂多只能用詐欺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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