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係~動心!! wrote:就說是經過剛好走路經...(恕刪) 說不定是有無良飼主打著路過之名帶狗去那邊大小便才讓警衛那麼緊張啊別懷疑就是會有人這麼賤,把方便當隨便,才會搞到人家草木皆兵其實他們也是受害者不能路過就不能路過吧,以後換一條路走就是了
supertep wrote:不需要想的那麼黑暗啦...(恕刪) 同意你不過還是期待記者快來抄jrta1597 wrote:所以我要大東藝術中心...(恕刪) 不曉得靠近機車道那一排樹道是不是也算園區的我看那邊地板可不一樣喔我認為那邊屬於可以讓狗路過的人行道假設那邊真的屬於可以讓狗路過的人行道那警衛應該提醒飼主走那邊,而不是勸離如果不是 ... 那規定真的有點嚴苛Aienfeile wrote:說不定是有無良飼主打...(恕刪) 其實沒有怪警衛的意思,警衛也是按照中心規定只是這規定 .. 有點不合乎常情
樓上幾位關於地板一不一樣的問題跟能不能納入私人管理無關哦!我這邊國中小,郵局,豪宅,公寓社區包括 IKEA,幾乎都設計到包含人行道舖面,包括植栽路樹那個有維護上的責任但是通行管理上只能限制於法規下例如 騎機車,停車等私法不能凌駕於公法上哦!
dc1132 wrote:樓上幾位關於地板一不...(恕刪) 文化局長史哲表示,劇場與一般公共空間不同,應有劇場的樣貌與氣氛,且大東腹地小,若貿然開放其他用途,難免會衝擊藝文主體,所以原則上不宜過度使用。簡單的講:現在高雄文化局認定大東藝術文化中心為特定活動空間(藝文相關),而非一般公共空間.你想用一般公共空間的公法來坳他,我看是有難度的.
YOYAGE wrote:所以那地方沒有我們花稅金蓋的人行道??他們隨時可圍起來不讓大家通行??反正都他說了算??若不能隨時圍起來or隨時收過路費,那到底算什麼?好吧,地是他的,他最大。但是該明確標示吧 人行道是給人走的法律上只有保障"導盲犬"的權利其他寵物的"行"都不在法律規範內你還不懂嗎?用警衛親自跟你說.你還不滿意?整片美美的景觀.用個標示牌.只為了讓"飼主"滿意?你覺得合理?
死定了 wrote:請問大東的人行道在哪? 請明確標示出來而且也要有明確告示只准"人"經過你真的看得懂嗎?那我真的懷疑 法律只規範行人走的權利還有"導盲犬"其他寵物都沒有規範他在"人行道"行走的權利你還不懂嗎?
我國人行道的設置,只有以行人為主要考量,其他非人的動物不在考量範圍.不管是行狗,行貓.且因公共設施與騎樓等空間重複,固道路兩側無強制設立人行道之規定.設計準則參考以下文件: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939&Itemid=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