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 wrote:
在下提出一點法律見解僅供各位面臨相同問題時的解決之道:
1.可主張緊急避難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可主張適法之無因管理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第172條參照)。
又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再者民法第176條第1項亦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由此可知,破窗救狗,或找鎖匠救狗,皆可依此阻卻違法,而毋庸負擔刑事責任.惟須以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須作利益衡量),依個人經驗,建議可以打破後門玻璃的小三角窗(較便宜,原廠約500元上下).
此案件之發生,法律系大二學生即可作答,圍觀路人與警察之反應,實令人感概法治教育之不足!不禁叫人扼腕,一條生命就在眾人面前消逝了.(恕刪)
高招!原來可以這麼做!
不過狗狗及車窗都是事主的財產,如果事主主張「狗狗」不及「車窗」的價值,之後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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