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礙於法令不破車窗 活活悶死狗


pdutw wrote:


寵物、動物可不可...(恕刪)



看不懂不要硬坳好不好...

再貼一次給你看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才有公權力,才有依法強制執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依據

警察用任何方式進入車內營救小狗怎麼告告竊盜 + 毀損罪?

誰在跟你說一般民眾敲破玻璃阿?





凋零線 wrote:
是阿~可是...那寵...(恕刪)


這各當然就要拜請愛護動物人士..再次出來呼籲大家一人一信救生命~~~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丹丘生 wrote:看不懂不要硬坳好不好...(恕刪)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就以"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這句話來說這起事件難道消防局沒工具可以破窗救狗嗎?所以這件事消防隊也可以破窗或叫鎖匠排除,但問題是消防隊有權利私闖民宅嗎?他們有辦法申請搜索票進入民宅嗎?

羅生門這句話聽過吧,警察想排除這件事但因消防隊也是有能力可以排除所以警察變成暫無權力排除,但是消防隊雖然有能力排除但卻沒權力排除,警察雖有權力排除但因為消防隊是有能力排除所以警察在其他單位也有能力排除下是不能有動作的.
 所以一個有權力沒能力一個有能力沒權力,而如果兩組人馬結合在一起乍看之下就OK但因為是公家機關的關係必須要先向上呈報,上面批准了下面的人才能動,以TW的公家效率等他們批准了不知是多久後的事了,如果不等批准就擅自行動,沒事就沒事、若變有事最嚴重就有人準備丟職位回家吃自己兼賠償別人一筆不知數的費用,如果當事者只有自己就算了,一人飽全家飽如果還有老婆小孩要養還有房貸要背,那...那......在有人因公丟了工作的當下你要他怎辦呢??再重新找一個工作??!!

所以呢......Welcom to TW

台南溫仔 wrote:




其他機關應指主管機關吧?

這個案例的主管機關應為桃園縣政府

縣政府如何分配動保法上規定的救護資源一般人不得而知

但是站在第26條

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明明即可判定:因人民之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故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28條 只是加強執法依據

第31條 更可保障警察救護之行為

如果這樣還可以把個人行政怠惰推給制度

那如何.....Welcome to TW?
jacky7986 wrote:
自己門心自問!如果當時你在現場,你會有勇氣把車窗敲破嗎?
如果有!那我很佩服你,我尊進你...(恕刪)


佩服我吧!因為我真的敢~哈哈

賠錢就賠錢~可以救活一條生命

那種喜稅~是錢不能衡量的
丹丘生 wrote:
看不懂不要硬坳好不好警察職權行使法

...(恕刪)


是怎樣, 愛狗人士都挑自己喜歡的字看就是了
-----------------------------------------------------
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才有公權力,才有依法強制執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依據
------------------------------------------------------
這兩條都是以人為前提, 狗是物產而且是該車主的物產,

憑什麼要求警察打破窗戶取走別人的財產,

不要再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篩蕊喔 wrote:
佩服我吧!因為我真的...(恕刪)


電話PM給我...快!! 我家這邊有一台廢棄車輛內爬滿蟑螂老鼠....

再不由你們善心人士出手搭救...就要連車帶生命拖去資源回收了...

生命可貴啊~~~ 感謝您的愛心~~~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frank111 wrote:


是怎樣, 愛狗人...(恕刪)


-----------------------------

轉貼法務部/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文章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35&ctNode=7949&mp=001



打死狗兒要負刑責嗎?
案例:
「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
解析:
一、要不要負刑責
(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
.................


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才有公權力,才有依法強制執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依據


不想愛狗也不怪你

請尊重法律條文訂定的涵意...



我只能說....
用嘴巴去愛狗....比較容易....

說給別人去敲..別人去賠....
自已只會用嘴巴去搖"愛護動物"大旗....

以理 wrote:
在下提出一點法律見解僅供各位面臨相同問題時的解決之道:

1.可主張緊急避難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可主張適法之無因管理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第172條參照)。
又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再者民法第176條第1項亦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由此可知,破窗救狗,或找鎖匠救狗,皆可依此阻卻違法,而毋庸負擔刑事責任.惟須以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須作利益衡量),依個人經驗,建議可以打破後門玻璃的小三角窗(較便宜,原廠約500元上下).

此案件之發生,法律系大二學生即可作答,圍觀路人與警察之反應,實令人感概法治教育之不足!不禁叫人扼腕,一條生命就在眾人面前消逝了.(恕刪)


高招!原來可以這麼做!
不過狗狗及車窗都是事主的財產,如果事主主張「狗狗」不及「車窗」的價值,之後會如何?
免責聲明: 以上言論為玩笑話,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