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_F wrote:
送養者真心要大家都愛貓的話,姿態是不是可以調整一下? 其實世界上壞人真的沒那麼多。
...(恕刪)
我也這麼覺得,明明之後照顧和花費都是領養者負責,送養者卻一付愛心只有我有的樣子,很讓人受不了
再其次,如果我領養了小動物,我會希望這隻小動物是屬於我的,而不是我只是養父母,親生父母另有其人的那種感覺
Rosette wrote:
契約怎麼會是形式?契約是有法律效用的。
台灣人對法的認知由此可見。
Monica220 wrote:
想想最源頭的原因,
是因為有人送養了自己好不容易逃過死神的狗或喵,
結果, 受虐(如台大生虐貓)
momo0214 wrote:
法律效用 是指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