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時我家吉娃娃腳跌斷了,趕緊連絡我們家認識的曹獸醫,但他人正到偏遠地方出診,且因是緊急事件,所以建議我們送到臨近的獸醫院接骨,當然就是最近的陳獸醫了。他在打了麻醉接了骨頭後說:「三天藥,一個月後拆繃帶,這一個月內不要弄溼」,收了一千元,所以我們就只能幫他抓抓癢,看他很無奈的表情。結果,昨天(7/22)突然發現牠的腳上有一點紅紅的傷口,就先再問曹獸醫,他說怎會還沒拆繃帶,叫我們趕快再帶去給陳獸醫拆,一到陳獸醫那就先被陳獸醫罵的很難聽,我媽都哭出來了!他說我們家是為了省錢所以都沒回診,所以讓狗狗變成這樣子,結果一拆開來,我們臉都傻了,因為除了紅紅被牠自己咬出來的皮肉分離之外,還看到骨頭沒接成功。我們都還沒來的及反應,就被陳獸醫趕出去了。他叫我們出去,說我們的錢他賺不起。我們狗狗家人要在傷心之餘還要趕快轉送其他醫院,到員林去進行縫線治療,員林獸醫院的醫師在瞭解情況後也很不平地表示,狗狗一定會癢的,所以應該要幫狗狗帶頭套,不要讓他去咬,所以我們就先讓牠治療傷口,等傷口好了之後,再去重接骨頭,收了一千四百元。我們很感激員林的獸醫,至少他沒在緊急危難時把不認識的顧客和狗兒趕出去;反觀溪湖西環路的陳獸醫就讓我很生氣與難過。
所以,今天方才我又打電話去,問他為何在那麼危急的情況下卻未做任何治療地把我們趕出去呢?他表示,那是我們照顧不好,為了省錢沒回診。我一再表示,第一,他沒交待清楚說要回診,只說一個月後回去拆蹦帶,但請問了其他獸醫生,他們也說不用到一個月,這表示您的治療有問題;第二,就算是我們照顧不好,也不該未進行治療就把我們趕出去,我們都已經被你罵過了,你卻還是不做治療。要不是我們去了員林的醫院,他說你應該幫狗狗帶上頭套的,以免傷口感染。陳獸醫就又直接跟我說,你們不要再來了,我們不做你們的生意。幫動物治療在他眼中就只是「生意」而已嗎?難道醫治人的醫生就要有慈悲為懷的醫德,醫動物的醫生就不需要有憐憫之心的醫德嗎?更何況我們也是有付費的。
最後,我還表示說:「你這樣做,這種態度難道不怕被告醫療糾紛嗎?」他說:「你去告啊!誰怕誰」。現在的寵物或動物醫療糾紛的法令未定,所以他才能這麼囂張。在此時此刻,我只能一邊哭著一邊把這位不良獸醫師的訊息透過網路告訴大家,希望大家能幫我轉給其他的朋友,一起制止不良獸醫師的醫德,至少也應該有悔過之心。如果您有這方面的訊息與經驗,也可以分享給我,至少可以為溪湖鎮的寵物爸媽們著想。
看到你的狗狗變成這樣
想說代誌大條了
心想憑他的醫術搞不定
才會先發制人的先罵你們,把你們趕出去
我覺的這事不能善了
你應該去檢舉他
先去查當地的獸醫師公會檢舉
這是雅虎知識上查的資料,給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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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委會頒佈施行之獸醫師法規定
第九條 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
第十條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沒有張貼出來並不直接構成無照行醫,
但是,您可以要求對方出示合格的
獸醫師執照
獸醫師執業執照(若是院長的話,還要有獸醫師開業執照)
該縣市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書
最後,當然要找合格的動物醫院看病,打預防針!寵物店的打針包藥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獸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可以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法的訂立,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也保障寵物醫療水準的提升,就像醫師法一樣,保障就診病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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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密獸醫管道
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單位地址及檢舉專線查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舉專線查詢
baphiq@mail.baphiq.gov.tw
http://www.baphiq.gov.tw/welcome/welcome.htm
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單位地址及檢舉專線查詢
http://www.as.nchu.edu.tw/yen/5-1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