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一位女性朋友接到一通警員通知,電話裡警官說有人檢舉她在網路上貼圖,表示有飼養行為,要到去到案說明,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做完筆錄後被起訴的話,會依什麼法條被處罰呢?我爬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提到: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但並沒有提到違反這條的罰則,現在她很害怕也很擔心,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分享教導要如何處理會對比較有幫助?
應該是樓主寫的這一條吧!第十六條提到: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陽春麵101 wrote:應該算這條吧...買賣無論活體或產製品皆不得買賣、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或輸入、輸出,違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別被一些人聳恿就隨便把你的寵物照片貼上來...當然假如你有把握一切都合法的話...這種釣魚文...履見不鮮...
機械化動物1 wrote: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分享教導我要如何處理會對自己比較有幫助?...(恕刪) 在01動物與寵物版你得不到幫助與答案的,去"小楊子的龜窩論壇"發問求救吧!!!那裏有很多熱心的台灣兩棲爬蟲動物協會的爬友,他們會很樂意幫助你的~~ Ps : 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要低調再低調,保育警察很缺業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