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yy wrote:
聽起來和我朋友的case...(恕刪)


聽起來和我朋友的case很像,我朋友也是幾位兄弟姊妹被那位家人利用當人頭開了幾間公司,然後那幾家公司互相開發票衝營業額,所以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營收,唯一的收入就是拿假的營業額去向銀行貸款。

我猜樓主的父親應該也是被差不多的詐騙顧問公司找上,才會用同樣的手法~

聽朋友說,當初朋友的家人也沒有想要這樣搞,都怪生意失敗、走投無路,才被詐騙集團乘虛而入~

這樣講的話,樓主的父親應該也不是一開始就想要陷害家人,可能是當初的正當生意做失敗,然後耳根子軟被騙。看有沒有辦法勸樓主父親回台面對,最好是去指控那個詐騙集團,把他們揪出來,好證明樓主的父親也是被人騙而不是主謀,這樣罪才能輕一點、要罰的稅金搞不好也不必全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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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的狀況不是很了解
大概知道聽說找人處理花了很多錢
後來還是沒有處理好
簡單說錢白花了
還聽說幫忙記帳的公司 亂作帳
因為拿回來自己做 懷恨在心 提供資料給國稅局 他自己又可以賺錢
誰是他的客戶真的要倒楣

escudolin wrote:
突然想起,還有一個...(恕刪)


1.公司103年已經賣給別人
2.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應該是接收的人才能做(已結束營業)
3.擔仼這公司負責人身分拿掉(因為現在是查以前的欠稅)目前也不是負責人-賣給接手的人也結束營業了






馬克我還要 wrote:
建議:脫產,協商哭...(恕刪)


但願如此
但是並非每個人都這麼幸運

Miky23 wrote:
從小我媽就教育我,...(恕刪)


申請破產

的好處與壞處是什麼?

我知道香港申請過了幾年後可以重新開始

如果,下次 wrote:
建議去看一下行政執...(恕刪)


我這案子是專案
好像要15年

ygyangkimo wrote:
推善心法律人,讚喔...(恕刪)


01的專業人士很多的

escudolin wrote:
突然想起,還有一個...(恕刪)


目前我查到的資訊是這樣

欠稅時間:98-101年
欠稅金額:6000多萬(2018/08/30為6560萬)(營業稅、營所稅、罰鍰)
公司賣掉時間:102年11月28日
擔任董事的任期為97年9月4日至102年11月27日
依國稅局資料,公司的課稅所得為98年2614多萬、99年2314多萬、100年2414多萬、101年2355多萬,這些所得的流向?

連公司結束我都不清楚
真的是相信家人換來的是這樣的結果
這麼大筆錢說不是想願意做成這樣
說給別人聽還可以
明明就是故意的
欠稅的人是公司

公司負責人也不是你了

公司也辦理清算解散

那麼執行署對你的請求權基礎、法令依據是什麼?

能不能傳執行署命令丶函文供參

我那案例,執行署事後沒再傳負責人毛先生


今天被移送法院,被管收就不能上網了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
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
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
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

版大

之前不是跟你說

執竹署有什麼通知 , 都要據實陳報及提出說明

依照執行署打算留置及管收你的理由

就是你違反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還有17條第5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現在新北分署認定你有:

可以履行的可能 ,但卻不履行

有隱匿財產 , 交待不清的情事

你要好好說明及提出抗告

不要二手一攤 , 不知怎麼處理就不管丫

不是有請律師 , 至少也要由律師和你一起去執行署說明 , 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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