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e05013835 wrote:
所以結果是沒有所得...(恕刪)
被現金合併的公司,如果以收購方的子公司存在,就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但要課證交稅。如果被現金合併的公司被吸收合併消滅掉了,那麼你買進價,和合併現金對價之間的利得,要課所得稅,併入次年申報。 實務上這種情形非常麻煩,舉例來講:

105 年 奕力科技被晨星子公司晨發吸收合併,對價為51元,因奕力公司出資額為23.12元(出資額概算為淨值扣掉保留盈餘和盈餘公積金),你在市場買進價為50元。下市後你會收到 51元,但要扣除健保補充保費,因國稅局預設你的成本為23.12,因此51-23.12=27.88 即為你的股利所得,再根據這股利所得扣健保補充保費後,才是你下市後收到的真實合併對價。同時第二年,要將這27.88元,合併到綜合所得申報。
如果你的買進成本高於23.12,像此例中50元,下市後,你要到券商處,列印買進報告書,寄給公司還是股代,他們再匯轉到國稅局和健保署,作更正,更正後,再退補充保費。更正後股利所得變小了,但還是得申報。有夠麻煩了。 榮化沒消滅,課千分之三就搞定。

104 有一隻股 穎台被消滅,因股東出資額高於合併對價,因沒有股利所得,次年不用申報,也不課補充保費,同時也閃掉證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