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下我還有聚會,沒時間寫太多很簡單我只要求你撤文就好其它的事你不必做網友自有公評我相信這樣對你影響最小我想你也不想在地檢署看到我的律師除非你另有要求否則這樣就結束了可以嗎?吃瓜的網友們就麻煩不要再出些主意看戲了批評我無所謂不要再酸他如何如何了謝謝
百達斐麗PP wrote:好的,交易大,我們在(恕刪) 確認我的真偽?我做了什麼為引起誤會的事嗎?這要求太奇怪了,我又沒有要求你要道歉如果要確認真偽,何者為真?何者是偽?你或是其它人又有何權利對我行使辨別的權力?我還是只問一件事,願不願意撤文?真的不要考驗我的耐性你錯過了這次,以後誰來講都一樣告到底我輸贏不計
百達斐麗PP wrote:我發文並沒有指任何人,有請截圖給我看。恕刪) 〉〉〉事實勝於雄辯即使你在哪裡沒有指名道姓但你自己不是最淸楚而且自己也承認了「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你不能証明你騙人哦有詐騙行為就上網公評他即有失公允就好像我也從未懷疑百大資產的真實性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