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法及相關法規(95年12月版)第 469-477 頁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140 條
要 旨: 有關壽險業保險單紅利計算方式,其有效契約及新契約死差損益與利差損
益得互相抵用,及適用相關令函內容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26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號函有關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部不再援引適用
主 旨: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台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規定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
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上述因互抵而減少之
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公會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九三三九二號函、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一二四六六六號函及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二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一二四七二七號函辦理。
二、配合前揭原則修訂本部相關函號之內容如下:
(一) 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說明 (二
) 之紅利計算公式下,有關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 r 之定義,刪除
後段「,且不低於 i 值」等文字;有關實際經驗死亡率 Qx+t (1
之定義,刪除後段「,且其值不高於 qx+t (1 值」等文字。 (修
正後內容參附件一)
(二) 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財保第八一一七五八四四二號函關於「壽險
業人壽保險保單紅利分配處理要點」之第壹項第 (一) 點所列公式
後段,刪除「r ≧i, qx+t (1≧Qx+t (1 」等文字。 (修正後內容
參附件二)
(三) 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一○一五一○○五號函有關保單附
件內容中之保單紅利說明全部刪除。 (修正後內容參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