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平鎮展業通訊處業務員胡詩怡未經保戶同意偽造簽名同主管疑似恐嚇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人都有這種心態,所以難怪有很多人賠錢的股票還要繼續加碼攤平

問題是你們比加碼攤平還差,因為你們的投資有可預期的最大回報,

不像股票可以有超額的利潤

人生很美好,有必要浪費在這種事上面嗎?

你被狗咬了,你會選擇咬狗一口還是跟狗主人要求賠償?

我的看法是,你們正走向跟狗咬回一口的路上


我是覺得,
每個人遇到事情都有他自己選擇的處理方法,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當然在看這個事件的時候並部會夾帶太多的情緒在裡面,
而是完全以自己的理性來做判斷。
但是當事人的選擇除了理性的判斷外,
多多少少免不了情緒的左右。
就如樓主說的,
一開始她們只是想要一個合理的說明或是道歉,
但是對方一再的不肯認錯外加硬凹,
才會導致事情往越來越無法收拾的地步前進。
就好像今天我被狗咬一口,
當然一開始我只是希望狗主人能出來跟我道個歉或是甚麼,
結果狗主人出來之後不但不道歉,反而反過來怪我為什麼去驚嚇到他的狗,
這種情況下是人都會想跟對方槓到底。
奇模子問題呀。
今天跟你非親非故的,你的錯,我受害,為什麼要容許你把責任推到我身上?
vivian93 wrote:
基本上如果評議中心的判決是有利保戶的話,
法院的判決就有很大的機會是判保戶勝訴。

請問一下
我上法院的話,提告對象是保險員+保險公司嗎
那罪名部份僅用偽造文書即可?
如果開版大不提告的話
誰知道還有多少受害者...
如果依照版大描述業務的回應,他男友不是第一個被盜用的
不讓業務員知道錯誤在哪,版大男友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雖然沒有什麼關係,讓我突然想到這篇 更換存摺 視線要盯緊行員
以前很少有這種事情發生
做大眾金融的操守還是要挑一下阿
文章很長, 也有很多有法律素養的大大提供妳們方向
但很多地方名字還是遮一下比較好
這當中變更投資標的的簽名是代簽, 這事實保險公司回涵雖證實
我法律不夠了解, 但從判決書中不起訴原因都在第三條第三項

從中我理解到的是
1.犯意? 為何會主動變更並簽名
法院認定她沒獲得更大利益, 而且妳們沒損失,所以沒有犯意
第二頁在說的就是妳們二次共領回了六萬多, 剩下八萬認定是保費
所以妳們並未因轉變標的有損失
2.沒辦法舉證被告是未經告知,即主動變更標的及代簽名
第三條第二項最後兩行應該是被告主張有說明而且經要保人同意才代簽
(這應該也是妳一直在對話訊息中想要業務員直接回答妳的部份, 但對方一直避開)
而且從判決書第三條第二項中也透露法院認為就算有, 對方也在告知妳們了
而且為何在97,98年親自簽名提領錢時沒發現也沒告, 102年才要告

所以如果有辦法讓被告說出是未告知就自行變更及偽造簽名
可能比較有機會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


94年10月繳到98年7月就不繳了.總共繳了132000元.扣掉提領的二次31000+32000=63000元.然後扣除前置費用150%54000元.管理費用加危險成本.大概15000元左右.所以大大轉換標的是真的沒有損失.
aggregate wrote:
保單繳了蠻多年的,剛...(恕刪)

SORRY 我以為才剛簽的~~
話說過了那麼多年才要咬保單不是親簽,證據真的要好好蒐集了

如果只是剛簽,保險公司都會退還保費比較快,畢竟有沒親簽很好對質。
所以這種保險公司不會想要消費者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當然也有保險公司愛爭~~~屬例外就是了。

回原文樓主補充的:
該處份書上所述,即檢察官採用被告說法。
內容當然都是被告的言論,因為這只在決定是否起訴
給你個連結~~~http://ppt.cc/T93O
剛好今天看PTT發現的,仔細看看文章,就跑法院流程方面會很有收穫。
要申請再議的話,就看你有沒有更明確的證據可以讓檢察官採信
不然你連上法院跟法官說他說謊的機會都沒有。

w.als wrote:
2.沒辦法舉證被告是未經告知,即主動變更標的及代簽名
第三條第二項最後兩行應該是被告主張有說明而且經要保人同意才代簽
(這應該也是妳一直在對話訊息中想要業務員直接回答妳的部份, 但對方一直避開)
而且從判決書第三條第二項中也透露法院認為就算有, 對方也在告知妳們了
而且為何在97,98年親自簽名提領錢時沒發現也沒告, 102年才要告


不管有沒有獲得對方的許可,
都不可以有"代簽"的行為。
何況就算有獲得許可,
在這件案子中也應該是業務員要舉證有得到保戶的許可,
而不是保戶要舉證沒有許可業務員。
因為依常理是沒有甚麼許可別人代簽自己名字這種事情的,
尤其是這種牽涉到金錢利益的事情。
不然我去弄個空白支票寫一寫然後幫別人簽名就可以去銀行領錢了,
出事再說是對方授權我在支票上簽他的名字的。


w.als wrote:
所以如果有辦法讓被告說出是未告知就自行變更及偽造簽名
可能比較有機會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


基本上只要能證明那份簽名不是本人親簽就可以了,
不需要去證明"代簽"的合法性,
因為就算得到本人的許可,代簽也是不合法的。
所以根本不需要去追究有沒有本人的許可。

w.als wrote:
1.犯意? 為何會主動變更並簽名
法院認定她沒獲得更大利益, 而且妳們沒損失,所以沒有犯意
第二頁在說的就是妳們二次共領回了六萬多, 剩下八萬認定是保費
所以妳們並未因轉變標的有損失


也不能這麼說,
如果當初原本的標的後來大漲,
更改後的標地持平,
請問這樣算沒有損失嗎?
如果業務員沒有侵權行為,
要保人原本可以賺錢,
而因為業務員的侵權行為導致要保人沒有賺到這筆錢,
那當然可以要求賠償。

而且依照民法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
委任。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轉換本來就不在業務員的委託事項當中(否則幹嘛要要被保險人簽名)
業務員私下冒用當事人的簽名行使這項行為本來就不合法。

再依民法536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也就是說,就算業務員可以合理認定要保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會作出改變投資標的的判斷,
但是也"不可以"在要保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代為執行。

再來,民法531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也就是說,投資標的的轉換並非"口頭申請"即可轉換,
而是需要書面聲請才能轉換,
所以就算要保人要授權業務員作投資標的轉換的委任,
也必須以書面委任之。
所以如果業務員拿不出要保人同意她代為行使轉換投資標的的"書面文件",
那就視同要保人並無授權該業務員行使這個權利。

社會公義在那裡版大

我今天已經下載好申請再議狀了
謝謝你,我今天是一邊看法院的網站一邊看網友們給我的意見去找資料
真的非常謝謝你(妳)們!
ckc51版大

她有跟檢查事務官承認是她簽名
但是她謊稱有經過同意
我們請檢查事務官詢問業務員是用哪一種方式獲得同意並且拿出證據
但是檢察事務官不但不問還一副覺得我們很煩的樣子
我現在只希望做錯事的業務員得到教訓
謝謝你,律師那邊我會再去問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