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息的計算方式,也是基於市值不變的規定。因為除息不會影響股數,所以股價可以直接扣除配息。至於繳稅的部分,因為公司配發給股東的現金股利算是營利事業所得 (公司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股息是繳過稅的所得。目前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制,因為公司適用的稅率,可能和個人所得適用的稅率不同,所以參加配息的個人,在每年報稅的時候還是要申報股息所得。有些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很高,你參加除權息除了拿到股息之外,還會拿到"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 如果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 25%, 你的個人所得稅率是 13%, 你領到這個公司的現金股利, 隔年報所得稅時, 把這筆所得報上去 (連同可扣抵稅額), 政府就會把當初公司多繳的 12% 稅退給你。配息是很多有錢人的重要收入來源,課稅的部分老早就定出很明確的遊戲規則了,不會有樓主所擔心的不公平現象啦。
九十年代的憂傷 wrote:它有一段不能過戶的時...(恕刪) 小弟也有類似疑問,查了一下似乎有解說:http://risa650827.spaces.live.com/blog/cns!D2238F3D64C31572!1264.entry?sa=498230641不過這是美股的狀況,台股不知道是否一樣?
annihilator wrote:除息的計算方式,也是基於市值不變的規定。因為除息不會影響股數,所以股價可以直接扣除配息。...(恕刪) 就是這點矛盾。基於市值不變這個原則,所以除息不應該從股價中減去息值。假設某公司資本額500萬(50萬股),配發現金股利1元/股,除息前股價20元,市值是1000萬元,除息參考價=1000萬/50萬股=20元,這是市值不變。同上例,該公司除息前淨值19.5元/股,除息後淨值為18.5元/股,變的應該是公司淨值。然而淨值和市值並沒有連動關係。另外,0050年度分配收益時就沒有扣除息值,這又不知是何原因。
九十年代的憂傷 wrote:它有一段不能過戶的時間是指要在這段時間內還沒賣掉股票的人才能發到股息嗎?...(恕刪) 不是。實體股票交易流程是這樣的(反推):假設最後過戶日是D日D日完成過戶(至標的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公司)D日上午買方領取股票(賣方取得價金)D-1日下午號子派員到交易所交割、清算。D-1日上午到號子交割(買方付交割款,賣方到號子交付股票)D-2日下單並成交.......現在都用集保了,有些細節可能有變,如有說錯歡迎大力指正。謝謝!只要在最後過戶日前完成過戶,權值或息值就是您的,之後隨時可賣出。停止過戶期間是給標的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公司作業時間用的,對投資人權益不造成影響。
KiKiUnicorn wrote:我的看法是,除權息後股價的調整,是要保持所有股東的資產權益不變,...(恕刪) 資產權益?不太懂;是否可下個定義?KiKiUnicorn wrote:如果同時除息權..有公式可算,不過我忘了... 原則:先減息值、再除權值。假設某公司已發行股份50萬股(500萬元),除權息前收盤價20元,每股配現金1元、股票1元,員工紅利3萬股。(股本)50萬股*20元=1,000萬元........除權息前市值除權息參考價=(1000萬-50萬)/(50萬股+5萬股+3萬股)=16.379元....調整為小數點第二位並退位後為16.35元
chmiao wrote:資產權益?不太懂...(恕刪) 我是這樣看的,除權息前一日收盤後該股票的總市值(等於所有股東在該股票除權息前的總財富),和【除權息後總市值+總配息】(等於所有股東在該股票除權息後的總財富)這兩者必須是相同的,也就是不能因為除權息的動作,使股東在該股票上的財富無中生有或無故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