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W wrote:
我是覺的房東好像不是很好當
有好房客的話
房東也不敢亂漲價
我的房客連換燈泡都跟我請款
還好不是太貴的東西
MAggIElovejoseph wrote:
換燈泡也要請款...真的太妙了
根據民法規定如下~~所以除非有在契約中寫明任何修繕由承租人支付~不然都是出租人要修繕的喔!!
但房客也有通知房東要修繕的義務..所以下次連馬桶不通都會叫您想辦法修好呢!!

房東可不是那麼好當的!!感覺算算投資報酬率實在不太划算喔~~
民法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突然的驚喜很不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