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仁 wrote:
奇怪...感覺一些回...(恕刪)
所以說 出了社會簽約真的要很小心!
不過 我還真不太能懂得 為什麼還有3個月之內 三等親什麼的...
合約上給你的服務時間已經超過
要是證明我不是於被你服務期間取得賣屋資料而私下與屋主交易或聯絡
為何還需要付費給牽線失敗的仲介呢?
這樣的條約法律上真能站的住腳喔?
這故事告訴我們 1.簽約要看清楚 2.該做的動作千萬別省略!
笨笨瞳 wrote:
所以說 出了社會簽約...(恕刪)
frog80331 wrote:
我之前在廣告牆看到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