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ondr wrote:當初簽合約有跟他保證說每個月最少有2萬元 重點是合約有沒有寫明期限?總不可能一輩子都可以領2萬吧?根據我淺薄的法律知識,合約上沒有寫明期限的合約,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隨時可以解約!所以關鍵還是合約怎麼寫,當初有沒有請律師商討過(應該是沒有)一般人寫的合約,在律師看起來,都是漏洞百出的…還是要請教律師最保險。
lqz wrote:重點是合約有沒有寫明...(恕刪) 我懷疑 這整個是一個圈套..應該是借樓主他媽媽20萬那個朋友設的一個局..應該是樓主他媽的店需要周轉 那個人 就假借入股的名義 實際上 根本是放高利帶的內行人..假藉投資名義 行放高利貸之實..咬住這塊肥肉 當然不願輕易放手..投資20萬 每個月固定分紅2萬 這根本就是趁人之危假投資名義的一筆借貸(高利貸.年利率120%.).
根據刑法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在於有沒有詐術的使用如果真的有這家按摩店而且也真的有把這20萬元投資進去自難謂你的母親跟阿姨有上開之嫌疑我建議趕快把20萬回給對方如果對方拒收你在到法院作提存在寄存證信函給對方這樣詐欺要成立就不太可能了但這也只是刑事的部分他還是可以依民事部分要求履行契約
聽起來像是高利貸..但如果是投資名義,且有合股契約書那就簡單啦沒註明結束時間,也就是說隨時可以結束簡單的說就是結束營業清算資產及分配意思是說看店的殘值有多少店都沒了就沒有紅利問題了若還是要紅利就變成高利貸反告他重利罪放高利貸的人唬人一流,但並不喜歡惹上麻煩前提是你必須有所本才有辦法跟他談其實只要對方小賺並拿回本錢,你態度強硬又知道應對辦法並不難解決祝福您囉另外若沒有契約書就是說怎麼說都行他說是投資並每個月領兩萬紅利...這並不合於常理反做來一口咬定當時是借高利貸,每個月十分利息..要嘛一次清償,要嘛法院見..你們不見得不利....要成立詐欺背信微乎其微,反而她重利罪幾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