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更改時候也有寄信告之條款有變更
Google也可以找到相關說明
現在哭哭好像太晚了
生效日:民國103年5月1日
花旗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後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 為新臺幣時,或於國外(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時, 則授權貴行依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所列之結匯日大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加 計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予該國際組織之國外交易服務費數額(目 前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收取之非臺幣國外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一; 國外新臺幣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八)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五計算 之貴行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給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國外交易服務費率可 能隨時變更,並詳載於信用卡月結單背頁。
辦張海外回饋>1.5%的卡比較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