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o1971 wrote:賣債權我有想過,不過...(恕刪) 了解,那您蠻幸運的,對方年紀輕有長輩肯負責我的狀況就不太一樣了..對方是中年人而且債主不止我們而已現在是已經放出來在外面逍遙真的無法處理,才上來想請教有沒有方法..
債權本來賣斷給資產管理公司的金額就很低了啊舉例來說以某發卡量不算小的銀行委外代催收的信貸案件可以談到跟債務人說3折還款而且這是還沒賣斷的委外催收債權喔如果有即為有力人士代為談判1折就可以處理了大部分個人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都已經是錢覺得要不回來的而且自己去跑的成本高到就頭痛的覺得不如丟給別人三不五時去拜訪他甚至去對方公司家裡站崗也爽的(這屬於比較灰色地帶等級的催收公司)不然你手上拿一堆債權憑證對方就是不出面戶籍地址又搬出去後掛在區公所你根本找不到人去原先借款地址如果只有家人住你吵過頭人家還可以報警和平勸離你人家跟警察講一句話債務人已經沒聯絡了不住在這邊戶籍也不在此我們家也很生氣他的行為你是來騷擾我的嗎?搞到最後自己太激動亂講話甚至被報警立案你自己會有事上身因為法律上一碼歸一碼除非家裡有錢等他父母雙亡分割財產的時候假設他是真的神隱的時候不知道這回事的時候你就有機會拿回來了比如繼承的一棟房子要被法拍你會發現對方的二伯三叔五姨等等奇怪的遠親都會拿錢出來處理的哈哈哈哈哈哈哈
有阿 ,強制管收阿 就是羈押, 你去找強制執行法有規定 ,不過你要先找到他賴皮的證據真的不吐可以關他個2次共六個月 ,也爽一堆欠稅大戶就是這樣吐錢的阿(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顯有逃匿之虞者。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