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友人自身權益?

口頭答應(變數最多,訂飲料.便當.小吃都嘛用這招,到最後~人間蒸發~結案!)仲介能賣多少再分她一半,她又不是當事人的配偶(簡稱外人~八竿子打不著),誰鳥妳

就算有防備,家屬也不見得會立下字據給她~關係在怎麼不好,他們有血緣&母子關係,她算哪號人物???

她工作穩定經濟上優渥,代表能力不錯,但情商有所短版,導致智商明顯降低,談戀愛可以分泌多巴胺,她氣不過的無非是其家人的言而無信(有血緣的兄弟姐妹都有可能發生,妳一個路人甲~還好吧),尤其他與家裡的關係這麼差最終錢全都只能給這些他討厭的人拿走。

這個邏輯很奇耙,都是檢討別人,不會自我反省! 戀愛腦無誤!
真的是天下千奇百怪~大開眼界了!
裝潢部分算是消耗財, 使用後就算是完成他的任務, 無法作為資產累積. 就像男女朋友互相請客吃飯一樣.
最多主張同居事實及繳款單據證明這房子付過錢!
婚姻的保障就在於繼承的權利,別傻傻只有同居!
知道對方有錢一定要有婚姻做保障,未來才有繼承的權利!
否則同居連半毛錢都得不到~~~~
我一直常說婚姻它不只是一張紙,"婚姻的價值就在於繼承!"
這是很普通的常識
但就是有人不懂
Gabriellin
還有幫對方拔管跟捐器官
un3354
[讚]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男女朋友也要明算帳

如果當初女方有請男方填一個借據甚麼的

至少她出錢的部分就有憑據可以拿回來了

這個故事又告訴我們

跟這樣與原生家庭不睦的男人相處

肯定就是要直接結婚才是最有保障的生活方式

兩人去公證就有結婚證書了

反正男方家人也不管他不是嗎?
放下吧
不用肖想了
Jey.T wrote:
裝修房子這部分是有匯款紀錄,有一事忘了補充,她男友與家裡關係極為不好,十多年來除了他住國外的弟弟外其餘家人皆未聯絡,男方往生後他家人第一時間就說先處理房子,口頭跟友人說看仲介能賣多少再分她一半,但待房子賣出後卻又反悔,友人看男友母親白髮人送黑髮人很悲傷,當時沒防備也未要求要立下字據導致這個爭議。

友人當初在外商工作,工作穩定年薪高,其實經濟上是足夠退休的,是男方說要照顧友人,不斷要求她把工作辭了可以陪他到處出差,她氣不過的無非是其家人的言而無信,尤其他與家裡的關係這麼差最終錢全都只能給這些他討厭的人拿走。


男人的嘴 騙人的鬼

沒有婚姻關係 什麼都是假的

雖然AI不見得可靠,但還是勝過一堆抓不到重點的鄉民

就從原文得知已經經過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已經是贈與並無對價報酬關係

那麼鄉民還要證明是否有這筆支出幹嘛呢?
法院都已經承認了!

所以有支出然後呢?


這個案件的重點在於當時的480萬是否為贈與之法律關係
若是贈與,現在財產已經變成男友之遺產

那當事人是否能分到遺產?


所以推翻的重點在於是否有遺囑可以分得遺產/抑或是當時的480萬並非贈與而是借貸請求返還!

不過我想此案應該也已經罹於上訴時效了
法院不是已判決?
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仍可申請上訴,若是贈與其贈與稅是否繳納,
以這點去做攻防,再以同居事實舉証,
並以口頭債物並提匯款証明,証明樓主的朋友出錢的事實。
但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逾期未上訴、捨棄上訴權就沒救了!
現在已判決了
所以樓主應該只是要找看看有沒其它沒想到的證俱可以提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1-13
(得知新證據後 30 天內(且判決確定後 5 年內)...這就不太確定?!)

本件非親屬
好像只能從遺囑或借貸贈與方面
從過去的對話或文件中看有無明確的指示去尋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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