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平鎮展業通訊處業務員胡詩怡未經保戶同意偽造簽名同主管疑似恐嚇



Ching2014 wrote:
第一部份保險人員偽造簽名的部份,這個部分很難算
國泰有回覆我會幫我們做一份試算表!但是有樓主說國泰人壽不會幫客戶試算叫我們自己做比較快
這一點我滿生氣國泰的!既然答應要做就不要拖延!沒辦法試算就直接跟我們說


這很好算...

你公布原始標的和轉換後的標的.時間...沒一天就有網友能幫你算出來~

這是計算損失的部份..但偽造簽名一案應該另外協調才對

我對於沒有造成損失就不算偽造文書罪??..這說法有點懷疑...

若我拿別人印鑑冒名去銀行開戶.裡面錢領空.擺著不用.當事人無損失.所以我沒罪?


lilice wrote:
若我拿別人印鑑冒名去銀行開戶.裡面錢領空.擺著不用.當事人無損失.所以我沒罪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
Katong wrote: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怪喔...所以若當事人警覺一開始抓到並制止(損失尚未造成)=沒罪......

非等到有損失出現...才能曝光然後去提告...
lilice wrote:
好怪喔...所以若當事人警覺一開始抓到並制止(損失尚未造成)=沒罪......

非等到有損失出現...才能曝光然後去提告...

一般人就一定說:"啊! 有偽造就一定有罪啦!".

Bob Dylan wrote:
法律構成要件需要都符合才算數,僅符合前段或後段的構成要件是沒有意義的。

這是前面一位B大所提示的.
B大是有練過的, 有沒有學問,這樣就看得出來了.

所以,法律構成要件不符, 檢察官不起訴,不也是依法而行嗎?


w.als wrote:
所以有沒有可能被告的律師是用那兩次提領款項有親筆簽名,
表示原告知道自己持有哪些基金, 才會知道可贖回多少錢,


投資型保單辦理部分解約是不需要知道裡面有哪些投資標的的。
你只要在契變書上指定百分比就好。
Katong wrote: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


首先,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並不已"已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簡單的說,
只要"足以"就可以成立。
也就是只要符合"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就可以。
再來,
損害並不限定於經濟財務上的損害,
權利的損害也算。
我前面的回文有說明過了,
比如所有人對於所有物的處分權被損害也視為一種損害。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處分權是屬於要保人的,
業務員未得其授權擅自處分、變更,就是損害要保人的權益。

這邊可以參考
vivian93 wrote:
首先,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並不已"已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簡單的說,
只要"足以"就可以成立。
也就是只要符合"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就可以。
再來,
損害並不限定於經濟財務上的損害,
權利的損害也算。
我前面的回文有說明過了,
比如所有人對於所有物的處分權被損害也視為一種損害。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處分權是屬於要保人的,
業務員未得其授權擅自處分、變更,就是損害要保人的權益。

這邊可以參考
...(恕刪)

其實這是您想當然爾的觀點
所以普通人都會用錯法條導致最後告不成的結果

遭受損害要能有辦法舉證(書面),無法舉證的部分就是沒有損害,法官不會單憑空口白話就入人於罪
如果只是侵權的話,用偽造文書罪去告也是告不成的

其實樓主根本搞不清楚他的業務員在本案中到底犯了什麼罪所以援引錯誤的法條去告
樓主應該用背信罪而不是偽造文書罪,在此爭執偽造文書罪毫無意義,因為根本就不可能成立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背信罪還比較有機會成立

而民法的賠償很簡單,以實際損害爲計算標準
因為樓主能夠舉證出來的也只有六萬多塊(還不算是損害),所以樓主要求30萬的賠償基本上也不可能做到,對方願意賠15萬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而樓主仍然不願意接受,看在法官的眼裡當然會認為樓主有意找茬浪費司法資源,判個不起訴其實一點也不過分

goblinlord wrote:
遭受損害要能有辦法舉證(書面),無法舉證的部分就是沒有損害,法官不會單憑空口白話就入人於罪
如果只是侵權的話,用偽造文書罪去告也是告不成的


我不是有給參考的網頁資料了嗎。
舉證的部分我前面也說過,
太簡單了,
保單拿出來條款寫得清清楚楚投資標的的變更是要保人的權利。


goblinlord wrote:
樓主想用刑法來嚇人,其實根本搞不清楚他的業務員在本案中到底犯了什麼罪所以援引錯誤的法條去告
民法的賠償很簡單,以實際損害爲計算標準


我前面不是有給過一篇判例嗎?
關鍵字:偽造文書 1306

另外,民法中的賠償也不以實際損害為限,
精神撫慰金也是其中之一。
當然,要提這項的話也是必須想辦法說服法官你的數字怎麼來的。
vivian93 wrote:
我不是有給參考的網頁...(恕刪)


所以你還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刑法要有積極證據才能入人於罪,如果原告提不出有利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就是無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去把樓主的判決書給看一下吧

樓主根本沒有任何積極證據而只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侵害"就想用刑法來告人,法官在判決書中都已經說了這是不可以的

要告侵權我覺得還比較有機會
要告偽造文書其實基於是否有主觀犯意和微罪不罰以及事後態度的標準來看,我是法官我也會判不成立,更何況樓主連造成什麼損害的具體書面證據都沒有,只憑幾句空口白話啊是要怎麼判?

goblinlord wrote:
所以你還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是嗎?



goblinlord wrote:
刑法要有積極證據才能入人於罪,如果原告提不出有利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就是無罪
去把樓主的判決書給看一下吧


哪來的判決書?
處分書跟判決書差很多耶。
我給的才是判決書,
樓主那個叫處分書,
你真的有把樓主的文章看完嗎?
不是樓主提不出積極證據,
而是樓主在偵查庭中要提出證據但是檢察官不收。
(我也不知道是甚麼原因)



goblinlord wrote:
要告偽造文書其實基於是否有主觀犯意和微罪不罰以及事後態度的標準來看,我是法官我也會判不成立,更何況樓主連造成什麼損害的具體書面證據都沒有,只憑幾句空口白話啊是要怎麼判?


也許樓主只是因為沒有經驗所以不知道怎麼提出有利的證據。
但是不表示這件案子最後一定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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