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itiously wrote:不鳴則已,一飛沖天...(恕刪) 這條新聞對大同很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就股東權益保護作出規定,強調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賠償責任。若交易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但如果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張控股股東等關聯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該規定還將股東代表訴訟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關聯交易合同行為中,在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而公司不起訴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確認關聯交易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該合同。~~ 工商 譚有勝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