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告雖 wrote:
先提醒你也不是要詛咒...
記得在他離開人世的3個月內拋棄繼承...(恕刪)
這個好像有點錯誤
據我所知
法律上是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的消息那天才開始計算
假如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三年後才被告知訊息
應該是從被告知那天才開始起算拋棄繼承的時效
不知站上有無精通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忙解釋一下
airback wrote:
現在可以不用管,不過以後如果沒有謀生能力你們又不管的話
小心會被告遺棄,這可是刑法的問題(沒記錯的話)
上面的一個大大說的很對,不知道他在外面是否有欠債
最好隔個一兩個月打電話確認一下他回去了沒,並不是詛咒他...(恕刪)
ddink wrote:
大大看了文之後,我的...(恕刪)
cgyycgyy wrote:
最好先了解他到底在外面有沒有背負債 不然如果是跟地下借 後果不堪設想 會連累到大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