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a Holmes wrote:
1. 是否違法的問題是回應你的說法,有沒有就讓檢調跟法院說話,他的說法就是有問題,能說服你未必能說服其他人,你高興就好。
2. 你對財稅資料中心的說法,我只能說,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財稅與證券相關法規與實務,不是你的專攻,為什麼我知道,我也不想與你分享。...(恕刪)
你這麼愛扯,就讓我徹底打你臉吧!
由於中研院授權給浩鼎的技術,並未讓浩鼎獲得實質上營運的助益(不是目前人體試驗中的OBI-822,是OBI-833),因此權利金不算太高,但有簽訂將來產生收益時需要以一定比例回饋給中研院
但,翁啟惠曾先無償授權給中研院的專利,在2014年時,已經替中研院獲利6億(主要是中研院以技術入股醣基所持有的股權市值)
也就是說,這6意的收益,本來是翁啟惠自己可以獨得的!!!
如果你要繼續扯,麻煩基於底下的法律事實來論述,因為將來真要搞翁啟惠、浩鼎,也只能從法律上去搞
至於你還再扯什麼用國家資源幫助私人企業發展
拜託,你先去看看中研院等等國家捐助的財團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幫助私人產業發展!!!就是要圖利私人企業!!!
一大堆上市上櫃公司都曾拿到中研院、工研院的技轉
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廠商都有權利用相對好的條件取得中研院的授權
如果你覺得中研院的新藥技術很好,麻煩你先去籌出巨資來拿下中研院的授權
如果你真有財稅與證券相關法規與實務的專業,底下的部分內容,剛好可以讓你展現你所謂的專業,但不要光說不練
目前外界對翁啟惠的指控大概分成內線交易、利益衝突、贈與稅
1. 內線交易:
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人有機會內線交易的!!! (因此翁啟惠代女在解盲前賣股,當然也不會有違法任何法律的問題)
浩鼎的經營層很聰明的,寧可花錢委託外部公司來執行
而且,還刻意委託兩家公司,而這兩家公司互相只知道一部分資訊 (如法說會中,浩鼎解釋如同大學聯考時,閱卷老師只知道准考證號碼,不知道姓名)
直到要解盲時,兩家公司的資訊才會被彙整在一起,並且是在股市收盤後才寄給公司,並在假日,無法交易時,對外公布!
怎樣,這個真相,讓你們很失望嗎???
解盲流程由晉加向 e-trial 索取藥物編碼,輸入原已鎖住的 OBI-822-001 試驗數據資料庫,再執行數據分析、撰寫分析報告,需要 1 天時間,19 日把分析報告寄給浩鼎。在收到分析報告後,內部聚會研商是在當天下午 5 時以後,當時股市已暫停交易,誰有辦法看到結果後趕快賣股票?
2. 利益衝突
由於翁女所獲得之利益(主要是股票價差)與翁啟惠所執行之公務(即中研院長的職權)無關,根本不會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08&FLNO=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73號:
原告擔任102年基測全國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綜理102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各項試務工作事宜,明知陳淑芳為其配偶,於執行與配偶獲聘為該試務委員會行政組組員職務時,將因其作為而使關係人獲得利益,依法應自行迴避,然其未自行迴避,仍執行該項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4號
原告既自83年4月1日起即任職財政局簡任十職等主任秘書,對於公務員之年終考績列甲等者,將受有上述晉級、獲發獎金及取得更高職等任用資格等財
產及非財產上利益,故如有家族成員為其下屬公務員,其因執行職務必須對該家族成員評定考績者,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所定涉有利害關係而應予迴避之情形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內容有提及院長的職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6
2012年才制定的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二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雖然中研院最早的技轉是發生在2010年,但當時中研院尚未制定比法規更嚴苛的規範,直到2012年才制定,因此要看是否違規,只能看2012年以後中研院對浩鼎的技轉
首先,翁女是在2012年認購浩鼎股票,但中研院是在2014年才技轉給浩鼎(在這之前,都是浩鼎提供資源與技術,讓中研院得以進行研究 ),同時按照中研院內規,浩鼎早已是上櫃公司,在上櫃之後,翁啟惠去購買浩鼎股票,也沒有違反利益衝突原則!
現在,媒體故意把焦點放在翁啟惠沒有申報女兒的持股,是因為他自己在擔任院長時,故意把關係人排除掉子女
這其實是模糊焦點,因為如果關係人有子女,翁啟惠一定會按照規定申報,因為翁女持有浩鼎股票,本來就沒有違反規定,幹嘛不申報??? 翁啟惠自己持有浩鼎股票都沒違規了!
Optimer創辦人有翁啟惠、美國學者Danishefsky和他,2012年底張念慈家族與翁家族持股共約10%左右(Optimer在2012年12月總股數約4600萬股,股價約15美元),故所持股價值約7000萬美元。
浩鼎等於是翁啟惠創辦的,他已經很避嫌,沒有持有自己創辦公司的股票,就是為了方便他能在中研院培育人才,因為企業環境沒辦法培育人才,去作一些不知道能不能賺錢的研發
(若真想撈錢,他根本就不會用去當中研院院長,只要當年也向潤泰認股就穩穩海撈)
翁女是原本浩鼎母公司Optimer的原始股東(他爸創辦的公司,他女兒有持股,很奇怪嗎?),但母公司出現經營糾紛,所以母公司股東希望能把母子公司的關係切乾淨,而先由潤泰出面買下母公司對浩鼎的持股,再轉讓給浩鼎母公司的股東(包含翁女),這個交易是早就安排好的 (尹衍樑都出面說明了細節,偏偏媒體繼續搧風點火)
所以潤泰當初扣除成本後,再轉讓給浩鼎母公司的原始股東,給奇怪嗎?
3. 贈與稅
翁啟惠贈與給他女兒的財產,主要是當時是上市公司的Optimer股票,因此怎麼有可能沒有繳交贈與稅的情況下,完成Optimer的股票贈與移轉給他女兒?
換言之,翁啟惠的贈與早就已經完全所需繳交的稅捐,同時翁啟惠也有依據美國法律每年在免稅額度內贈與現金給他女兒
因此,翁啟惠之女在2012年向潤泰認購的股款,全數本來就已經是翁女名下的財產(主要是來自父母的贈與)
但,好笑的是,外界卻解讀成:翁啟惠是在2012年才贈與9000萬給他女兒去認股????
4.圖利罪
如果翁的發言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的試圖影響股價罪,或為了圖利浩鼎公司,就涉及刑法圖利罪
那包含曾銘宗也涉嫌圖利罪了!!!
因為他在立院的質詢,讓股價大跌,而讓放空者獲取鉅額利益
刑法上的圖利罪是有構成要件的,也就是公務人員利用其職權,讓自己或他人得利
圖利罪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很相似,唯一的差別在於,圖利罪是必須有『違法』才算,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則是只要有人得利就算
但,如前面所提,翁啟惠院長的職權並不包含浩鼎解盲後的解說,同時他也不是財政部長、金管會主委,他根本『無權』去『違法』,如何能『違法』?
現在又不是翁啟惠賤價賣中研院的資產!?
再者,試圖影響股價罪的前提是捏造事實,但翁啟惠所講的全部都是事實
cockroach1136 wrote:
看到空方與多方吵成一團
真的是那句老話
"同樣一件事 大家看到的事情都不同"
多方極度樂觀
"OBI-822 完勝賀癌平"...
.....
空方極度悲觀
"目前唯一的證據就是OBI822 PFS未達標,沒有療效跟PBS一樣。"
.....
有一個詞叫 "腦補"...
用在這邊真是太貼切了....XD
不過 還是感謝多方與空方代表在這吵成一團
讓我這個 頭洗了一半 不知道該怎麼辦的 有一點點參考的依據
在數據沒有出來之前 真的雙方就只能繼續吵下去了...XD
或許您可以評估自己的可承擔風險到哪
在未有明確數據可參考的情況下,
風險的高低可以用機率來評估,
1. FDA單依據OS來做出藥證核准的案例有幾個?占其總核准藥證的比例為多少?
2. FDA單依據phase II study與OS來做出藥證核准的案例有幾個?占其總核准藥證的比例為多少?
但是失敗風險高,也可能伴隨高獲利,
就看您個人可承擔風險到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