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想不到台新金也進入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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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1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可進行「非合意(敵意)併購」的金控買家名單,其中,台新金控雖卡在彰銀案卻仍入選,外界認為,台新金要敵意併購,非得增資不可。
台新金因在2005年以新台幣365.68億元、溢價114億元標下彰銀14億股特別股,由於耗時13年遲遲無法併下彰銀,甚至在2014年彰銀董事改選中大敗,丟失彰銀經營權;也因為投資彰銀金額龐大,讓台新金雙重槓桿比例一直以來處於偏高水準,也喪失不少併購機會。
雖然在彰銀案頻頻失利,但台新金仍積極尋求併購契機,近年來更將目標移轉至壽險業,不過包括2009年一度有意與全球人壽合組壽險,及2013年競標紐約人壽遭元大金控搶親外,台新金一直沒有具規模的購併案,補足金控的壽險版圖。
台新金總經理林維俊表示,若有機會仍不排除併購的機會,必要時可採現金增資的方式充足銀彈;他並語帶玄機地說,不否認現在有在評估中的案子。
外界也認為,雖然台新金具有敵意併購的資格,但以目前雙重槓桿比例約115%,與標準的需低於125%相去不遠,以敵意併購需要大筆銀彈,僅用現有資金勢必會觸碰到財務結構的紅線,除非增資再壓低雙重槓桿比例,才會有足夠的空間出手。
也因此,除非是雙方合意的換股合併,台新金若想要敵意併購,必須動用董事會已經通過的戊種特別股甚至己種特別股額度,才能籌措足夠銀彈,並還要說服主管機關財務結構無虞,否則取得「非合意併購」的資格,並無太大實質意義。(編輯:林沂鋒)1070911
標題
時間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戊種記名式特別股認股
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2018/09/11
發佈時間: 2018/09/11 17:16 原始來源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
107/09/11
2.發行股數
發行特別股300,000,000股
3.每股面額
新臺幣10元整
4.發行總金額
視發行價格而定,於定價基準日另行公布。
5.發行價格
於定價基準日另行公布
6.員工認股股數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5%,計45,000,000股予本公司暨子公司員工承購。
7.原股東認購比率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75%,計225,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30,000,000股以公開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戊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條件說明如下(1)到期日:戊種特別股無到期日。(2)股利率:戊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七年期IRS利率+固定加碼利率,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實際固定加碼利率授權董事長於【2.6%~3.6%】之範圍內核定。又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實際股利率將於定價基準日另行公布。(3)股利發放:本公司對於戊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具自主裁量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予特別股及普通股之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丁種特別股,有餘額再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餘數悉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理。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當年度戊種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不得以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補足。(4)超額股利分配:戊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利率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5)戊種特別股收回: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戊種特別股。其未收回之戊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各款發行條件。(6)剩餘財產分配:戊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丁種特別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戊種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7)表決權及選舉權:戊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戊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戊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8)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戊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丁種特別股股東,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提升資本適足率、因應未來轉投資子公司與業務擴展需求及收回丁種特別股。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107/10/16
13.最後過戶日
107/10/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
107/10/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
107/10/16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7.10.22~107.11.22(2)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107.11.23~107.11.29
去年的"台新戊特" 每年固定每股配發2.38元今
那今年的增資案呢? 是配以股價(2.6%~3.6%)是嗎?
因為看不太懂,想請前輩解惑,謝謝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戊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條件說明如下(1)到期日:戊種特別股無到期日。(2)股利率:戊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七年期IRS利率+固定加碼利率,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實際固定加碼利率授權董事長於【2.6%~3.6%】之範圍內核定。又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實際股利率將於定價基準日另行公布。(3)股利發放:本公司對於戊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具自主裁量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予特別股及普通股之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丁種特別股,有餘額再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餘數悉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理。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當年度戊種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不得以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補足。(4)超額股利分配:戊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利率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5)戊種特別股收回: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戊種特別股。其未收回之戊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各款發行條件。(6)剩餘財產分配:戊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丁種特別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戊種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7)表決權及選舉權:戊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戊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戊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8)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戊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丁種特別股股東,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