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再大放厥詞一下
我賺的比12職等還多
我相信很多人都比公務員14職等還多
所以照你的邏輯, 我是....精英中的精英?
是我覺得你是精英
你賺得多
要幫忙繳稅養公務人員
是嗎?
考上公務員的都是精英?
是因為他們考得上
那麼那些律師 醫師 會計師 是.....?
也是
那些一年賺好幾棟房子的路邊攤老闆是.....?
是精英
賺錢養公務人員的精英
沒有必須的淘汰機制
那些不用大腦的公務員就是
賣肉圓才不需要用大腦吧
.....越來越沒有競爭力, 上進心, 因循苟且的....代名詞
這是你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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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競爭力不是爾等說了算
總統對人民太有競爭力的下場
就是八年空轉+海角7億+土城終身飯
jackelhou wrote:
繼續仇視公務員吧
也許這樣你們的世界會變美好
壹、被糾正機關:外交部。
貳、案 由:為外交部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接獲美方詢問我國所需援助項目後,未依既定作業程序辦理,造成延誤失序及損害政府形象等違失,爰依法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莫拉克颱風自 98 年8 月6 日影響臺灣東部,次日自花蓮登陸,外圍環流帶來大量降雨,南投、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及台東等縣市均豪雨成災,嚴重淹水及土石流造成人員傷亡、農產及房屋等財產之重大損害,道路及橋樑中斷致搶救人力、物力無法深入災區,受災縣市山區村落不乏斷訊斷援,形成孤島。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於同年月9 日上午傳出走山崩塌因而埋村,數百人亟待搶救,情勢危急。同年月10 日起,外交部陸續收到來自各國關切、慰問、提供捐款、願意提供協助的訊息,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代理處長11 日上午致電外交部夏立言次長,表示願意提供協助。外交部立即聯繫相關機關及展開作業,惟該等聯繫處理引發批評、誤會,違失情形如次:
一、外交部接獲美方詢問後,向國安會報告,而未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函頒之「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作業程序辦理,洵有違誤。
(一)按災害防救法(97 年5 月14 日修正公布)第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同法第31 條第1 項:「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2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對緊急應變所需之國際救災支援之申請、配合、整備等事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88 年921 大地震時,已有國外救援隊前來支援救災,外交部為處理國際各界捐贈救援物資,於90 年9 月4 日外(90)總庶字第9034004212 號函訂有「國外緊急救援物資處理作業規定」,94 年8月10 日外禮三字第09430068850 號函復訂定「外交部因應重大災害接收及提供外國援助作業要點」,針對提供外國救災援助及接受外國援助,包括國外救援物資及國外救援隊等,律定該部緊急應變機制,並以主任秘書為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惟前揭外交部所訂定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關於該部接收外援如何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銜接作業並未具體規範。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即鑑於921 大地震救災當時指揮、聯繫、協調等機制未盡完整,加上現場救援作業執行、醫療救護等問題,為有效協調國際救災支援,使能配合我國應變作業,並汲取國外嚴重災害時,大量人力、物力緊急進入之整合與協調經驗,於97 年9 月17 日以災防整字第0979970076 號函訂頒「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因其為跨部會共同研訂,外交部等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派員共同會商,訂定後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函頒自即日起生效並請查照轉知所屬,自應遵照其作業程序。
(三)「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第三點律定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及程序如下:「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3列情形之一,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部主動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受通知,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此次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外交部於98 年8 月11 日接獲外國主動通知,應即轉陳當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范良銹指揮官,再由范指揮官向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邱正雄主任委員陳報,由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四)惟查,外交部總收文於97 年9 月18 日收獲上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檢送該注意事項函文,送至禮賓司由司長、副司長閱後交由該司第三科辦理,該科科長交由潘肇德主事簽辦,潘員以內容無立即性,且司長、副司長未特別批示後即存檔,未作會辦其他單位等處理。外交部歐鴻鍊部長因出席國外會議於98 年8 月10 日公出,夏立言政務次長於同年月11 日8 時許,接獲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代理處長電話表達美國願提供協助,即指示其辦公室陳冠中專門委員向國安會報告上情及美方想要瞭解我國需要何種協助,外交部如何知道實際需求,以及外交部之中央聯繫窗口為何;與陳冠中專門委員電話聯繫之國安會蘇起秘書長辦公室黃健良主任,基於國安會因反恐業務與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常有聯繫,且該辦公室確有參與災害業務的聯繫,乃請外交部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張志宇主任為聯繫窗口,黃健良主任亦於該日8 時51 分聯繫張志宇主任,請其協助外交部。黃健良主任事後,曾向4蘇起秘書長報告上開情形。該日9 時5 分,外交部陳冠中專門委員致電張志宇主任,陳冠中專門委員及夏立言次長於該次聯繫中,委請張志宇主任代為洽詢有無需要外國援助,尤其是人員與機具方面。該日9 時2 分,因消防署黃季敏署長會議中,張志宇主任未聯繫上。9 時10 分,張志宇主任與黃季敏署長電話聯繫外交部委請事項。上開通話之時間及通話人,有張志宇主任提供之通聯紀錄、說明及蘇起秘書長、黃健良主任之約詢筆錄為據。行政院副院長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邱正雄亦向本院表示:「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訂有規定,如有外援事件,至少要陳報指揮官,但外交部未按該項規定辦理。」另依外交部提供之相關電報影本及本院派員無預警前往外交部調閱98 年8 月6 日至14 日有關莫拉克水災之電報影本,並查核比對送呈府院電報記錄簿及該部郵袋室之送文記錄簿,比對送文紀錄相符,未發現內容係外館就水災援助事項請示之電報,查核該部亞太司、亞西司、北美司、新文司收發文紀錄,於98 年8 月10 日前提及協(援)助救災者,僅有駐美國代表處陳報美國一民間組織表示願協助救災,但盼我方提供機票之一通電報,未發現國安會涉入或該(10)日之前已有相關發展。
(五)經核:外交部夏立言政務次長接獲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代理處長電話詢問我國需要何種協助,即向國安會報告,其後依國安會黃健良主任告知情形,透過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張主任聯繫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黃季敏,此一作法不符上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97 年9 月17 日函頒之「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5作業程序,所詢對象亦非負有該項決策權責之人,偏離既定之處理及決策程序,造成失序、誤解及延誤,洵有違誤。
二、外交部面對民眾期盼外援愈為殷切,仍未陳報T167號通電「婉謝外援」內容,致府院首長8 月13 日尚表示歡迎各國援助,嗣媒體刊登該通電之掃描圖檔後,嚴重衝擊府院首長誠信,外交部之處理顯欠謹慎周密,造成政府形象受損,殊有不當。
(一)外交部陳冠中專門委員於該(11)日9 時15 分,接獲張志宇主任回覆其聯繫消防署黃季敏署長情形。該部新聞文化司(下稱新文司)章計平副司長於同日10 時30 分舉行之例行記者會應詢表示,目前國內資源及應變機制順利進行中,對外國願意援助表示感謝,如需國外協助,將在第一時間反映。國安會黃健良主任另鑑於救災資源捐助聯繫窗口尚未完全建立,遂聯繫張志宇主任協助聯繫建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聯繫內政部、外交部、行政院衛生署、海基會、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就一般物資、人力及器材、醫療物資、捐款,分國內、國外、大陸捐助,彙整「『莫拉克』颱風救災資源捐助聯繫窗口表」。
(二)該日15 時許,夏次長召集沈斯淳主任秘書、張玉燕副會計長、新文司陳銘政司長等人開會討論國外捐款之處理事宜,指示由會計處設立捐款專戶,新文司通電各駐外館處辦理,並訂定「駐外館處收受駐在國各界賑濟莫拉克颱風捐款標準作業程序」。新文司爰辦理該T167 號通電,並於當(11)日晚間發出。該次會議及該通電文主要說明捐款之現金或外幣支票轉交、匯款方式之帳號及後續製發收據,後段為對外國救援物資與團隊予以婉謝。該電稿6由新文司第三科呂佩玲科長及王小千秘書擬稿,17時45 分陳核,由林永樂常務次長於19 時30 分判行(夏立言政務次長當時接待外賓),21 時07 分發出,此有該電報稿各簽、會辦及核稿人簽註時間可稽。
(三)前述辦理經過顯示,外交部T167 號通電確係在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張志宇主任回覆渠與消防署黃季敏署長之聯繫內容後辦理。而即使已發出該項通電,該部仍在98 年8 月12 日18 時接到新加坡通知捐贈物資後,即行安排13 日凌晨接收;14 日接獲以色列捐贈淨水機與輸送水設備通知,即進行處理。惟外交部發給各駐外館處之該T167 號通電「倘駐在國政府或民間欲提供救援物資或派遣救援團隊,請貴館處予以婉謝」內容,字義上即為「婉拒」。
(四)美國國務院8 月11 日已公開表示,美國非常關切颱風對台灣的衝擊,但尚未接到援助的要求,如有必要,將伸出援手。此時多處災區已傳出嚴重災情,輿情期盼外援甚為殷切,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12 日表示,感謝來自國際社會的關心與援助,若有需要,台灣會向國際社會提出要求,但到目前為止,台灣可處理救災事宜。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13 日表示,政府從來沒有拒絕過國外的援助。馬英九總統亦於同日表示:「我們歡迎各國給我們援助,……,如果有其他的援助,我們也非常歡迎。」並於同日上午指示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委邱正雄要求各部會提出外援需求,各部會共提出7 項外援需求清單,由外交部立即通令外館儘速辦理。14 日國內媒體刊登外交部通令各駐外館處之特急件通電之掃描圖檔,輿情譁然,朝野立委痛批外交7部拒絕外援還說謊,且把矛頭指向決策高層。
(五)經核:依上述外交部辦理T167 號通電之聯繫及擬稿核判過程,以及相關人員之約詢筆錄暨書面說明,外交部並未事前陳核府院或事後陳閱該號通電,在媒體刊登該號通電掃描圖檔前,府院首長對外交部辦理「婉謝外援」通電之過程並不知情,亦未有何指示。因此,外交部面對民眾及輿情期盼外援愈為殷切,仍未陳報T167 號通電「婉謝外援」內容,致府院首長13 日尚表示歡迎各國援助,嗣媒體刊登該通電之掃描圖檔後,嚴重衝擊府院首長誠信,外交部未及時將實情陳報上級,顯欠謹慎周密,造成政府形象受損,殊有不當。綜上,外交部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接獲美方詢問我國所需援助項目後,未依既定作業程序辦理,復未適時陳報該部「婉謝外援」通電內容,致府院首長仍表示歡迎各國援助,嗣媒體刊登該通電之掃描圖檔後,嚴重衝擊府院首長誠信,已然造成延誤失序及損害政府形象,洵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 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http://www.mobile01.com/galleryembed.php?id=22899&img=205814
夠爽吧; 考績還是特優!... 所有臉書上聊天的時間都是"上班時間"... 而且退休還有老百姓給的18趴!
(有公務員朋友的都知道... 所謂的申誡/彈劾/記過... 根本都是騙老百姓用的... 因為事過境遷; 根本不痛不癢!)
WPWMSN wrote:
我賺的比12職等還多
我相信很多人都比公務員14職等還多
政府大概有在監看吧
中央文官 最高將調到15職等
2011-05-03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五都升格後,部分地方文官職等比中央官員還高,出現中央管不動地方現象,國民黨立委建議調高中央文官職等。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昨天在立法院表示,願意和考試院研究將文官最高調到十五職等。考試院官員透露,有專家學者建議,仿照美國版本,將最高職等調到十七職等。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痛批,中央與地方搶著升官發財,比公務人員調薪還可怕,尤其職等牽涉到薪水,人事費用不斷往上攀升,到時候給再多職等都不夠用。
立法院司法和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等組織法草案》,由於五都升格後,部分地方局處首長職等高過中央,引發立委關切。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建議,直轄市部分地方文官職等和中央文官職等不只一樣高,有的還更高,發生中央督導地方業務會扞格不入的情況,是否考慮將中央文官職等,從目前的十四職等,調升為十五職等?
吳泰成表示,目前最高的文官長是常務次長,人事行政局規畫增列簡任十五職等的職位可能會給常務次長,已請法制室與考試院研究可行性。
吳泰成指出,過去曾有考試委員考量,若所有人的職等全部調升,不就等於大家都沒升,所以才會提出將十四職等的常務次長調高到十五職等。
台大政治系副教授彭錦鵬指出,目前全國十二職等以上正副主管約七百多人,十四職等約五十到一百人,人數並不多,若以目前十四職等八百俸點計算,增加的經費並不算多;但他建議,用以代表身分、地位的高階文官團制度,就不需考慮到職等問題。
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表示,若再提升職等,將造成「上面官一堆,基層人員減少」的現象,由於先前地方被提升的官等已經降不下來了,若政府堅持要讓中央官員官等提升,那就官可以升,薪水不可以升。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強調,職等調升,牽一髮動全身,人事費用也會提高,應先就地方官員比中央官員職等高、升遷序列中斷、領導統御不合行政倫理等不合理的現況先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