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同意誰就要背賤賣國產的惡名!誰願意?
明擺著就是"黃狗偷食,黑狗遭殃"
誰那麼傻?

..............................................

一旦法院判決所有人都解套了。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887)台新金-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證券公告現金增資基準日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12/15
2.發行股數:78,125,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新台幣12.8元
6.員工認股股數:0股
7.原股東認購比率:100%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0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無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與發展各項業務。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12/21
13.最後過戶日:不適用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不適用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不適用
16.股款繳納期間:103/12/22~103/12/23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不適用
18.委託代收存款機構:不適用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增資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50032號函核准在案。
(2)於103年10月24日第十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
(3)增資基準日為103年12月23日

這對股價有甚麼影響呢?
chmiao wrote:
一旦法院判決所有人都解套了

如果我是法官
我才不願意淌這混水
我就拖字待變鼓勵兩方合意合解

linchen245 wrote:
我就拖字待變鼓勵兩方合意合解


現在有速審法,法官也沒辦法拖....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現在有速審法,法官也沒辦法拖.....(恕刪)


這種訴訟, 應該屬"民事訴訟法"之範疇吧.

速審法, 剛google, 刑事訴訟法才會被要求.

請參考.

補充, 若我是法官,
怎麼做, 一定會有人不服, (才不要去淌混水)
要求雙方來和解, 儘量平衡雙方利益.
Nuke worker wrote:
冲哥也當過行政院長,當時他的處理方式亦是擱置,上週受訪的表態是要如何解讀?

陳冲任內並沒有試圖奪取台新金對彰銀的控制權.
彰銀過去多年是在台新金的控制之下.

然而台新金無法成功得到泛官股可接受的換股比例,進行合併彰銀,那是另外一回事.

政務官無法說真話,不在其位,才能說真話.
政務官要坐穩位置,不得不受工會民粹,以及民代的影響.

下了台的人,才得以依自己內心的觀點發表看法.

坐在法院裡的法官,他就不需要考量民代與工會的民粹,
他只要依自己的看法,寫下判決書,蓋上大印就好.
法官不需要向民代,或者是工會交代.

因此,法官才會是一個客觀,與公正的第三者.

主要就是財政部長的問題,它下台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Katong wrote:
坐在法院裡的法官,他就不需要考量民代與工會的民粹,
他只要依自己的看法,寫下判決書,蓋上大印就好.


K大

法官並不是依自己的看法寫下判決書

而是依照控辯雙方的證據和論述做出判決而已

況且一件官司的輸贏並不代表得到公正的判決

台新金老早就把公函協議裡的董監席次15席,修改成9席,那財政部是否也可用此論點,質疑是台新金率先破壞雙方協議,造成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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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說的很好嗎??

再說經營全跟合併權差很多,當初的承諾不就是這樣!!
台新金這幾年不就是想要併吞彰銀,如果只是經營權
那就台新金這幾年再叫什麼的??

金融海嘯政府不幫台新金,現在還有台新金這家公司???

劍神路亞 wrote:
K大
法官並不是依自己的看法寫下判決書
而是依照控辯雙方的證據和論述做出判決而已
況且一件官司的輸贏並不代表得到公正的判決

我說法官是依自己的看法下判決,
但我沒說法官不用開庭讓雙方陳述,提呈證據.

開完庭,聽過證詞,看過證據,難道法官不是依自己對事件的解讀,
依自己的看法認為誰是誰非,來做判決嗎?

至於你說輸贏並不代表得到公正的判決,這是毫無意義.
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不一樣,人人都認為自己是對的,才會需要有法院.
輸的一方絕對認為不公正,贏的一方也一定認為是公正的.

當事雙方私下無法達成協議,只能由國家任命的客觀第三者做裁決.
法官的裁決是依國家賦予的權力勒令雙方服從,而無法保證雙方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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