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騙局多,要多用常識。

loveandviolin‧愛琴 wrote:好累,我又要繼續打字...(恕刪)


呵,相信您已經證明了『金融市場中絕對該尊重專業,而不是只限於常識』,對於專業該賺的,當然該保障防止劣幣競逐。但對政府的建議及投資人的教育,感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真是辛苦你們了
別人錯了,不等於你就對了。
數位貓爵 wrote:
呵,相信您已經證明了『金融市場中絕對該尊重專業,而不是只限於常識』,對於專業該賺的,當然該保障防止劣幣競逐。但對政府的建議及投資人的教育,感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真是辛苦你們了


謝謝!打字很累倒是真的...

我們該把真正的知識告訴大家,讓所有投資大眾能用客觀的角度來尋找適合自己的投資管道,
當這個市場趨於理性,知識普及,才會良性發展。
哀....無意間進了這版!才發現 小弟被騙了6萬塊!
還是該死的高職好朋友!當初就是賺錢後想要買基金!結果哀...小弟真是不才阿

想問一下各位前輩~ 我是再去年 6月時年繳了6萬 到現在都沒再繳錢
接下來 他會自動扣款?? 現在我是否是要馬上撤出 看能拿回多少算多少??
先謝謝了
有夢最美是不是! wrote:
我是再去年 6月時年繳了6萬 到現在都沒再繳錢
接下來 他會自動扣款?? 現在我是否是要馬上撤出 看能拿回多少算多少??
先謝謝了


一般原意是投資理財,卻誤買投資型保險,建議是直接砍了!

拿回來的錢很少(可能前置費用便扣50%~90%,餘下的錢投資績效又不佳),
雖然痛,但總費用率通常是150%,如果你被扣了50%,後面幾年還要再扣100%,
因此當下痛定思痛,把保單砍了重新建立投資方向才是真的。

觀念用在股票市場,就像是設個停損,認賠殺出,
在這邊學到紀律,會幫助你踏出以後在股票或其他投資市場建立停損的第一步。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有商人將「黑荔枝」偽裝成「玉荷包」銷售。
因為黑荔枝的成本比較低,當成玉荷包銷售可以獲取較高的利潤。
在這種情形下,問題是發生在「銷售手段」上,和黑荔枝本身並沒有關係。

如今保險業中有人把「投資型保單」當作「基金」來賣,投資型保單和基金就像黑荔枝與玉荷包一樣,本身都是商品。商品本身沒有問題,只是銷售手段是否正確值得懷疑。不能因為銷售手段出了問題,就一概認定投資型保單是騙局的一部分。
有些人喜歡買投資型保單,有些人喜歡直接買基金,各取所需。
除了商品本身的品質之外,更要注意賣商品的人。

要記住不管是什麼類型的保單,不管是多大的保險公司,只要發生夠大的災害,保險公司都有可能發生無法支付理賠金的問題。如果有天發生了這種天災,也不能因為這樣就認定,賣保單就是騙局。

應該要認清楚保險商品的特性。
不相信保險的功能,就不要買保單;相信保險功能的就買適合自己的商品。

多讀書、讀好書、讀懂書
機會主義者 wrote:
可是,都有人還會說:「這種東西賣這麼久了,一定有它的道理,否則金管會怎會讓它賣。」恕刪)


長大之後才知道,在台灣,政府做很多事情是沒有道理的.........不想引起筆戰

但是我想大家心知度名,回到主題,台灣保險公司設計保單的功夫真是一流!

不斷推陳出新,但是舊瓶裝新酒,換湯不換藥!人客阿~!先想好自己的需求在買吧!在人情保單前要理智阿!
阿馬evan wrote:
還有!請多讀相關書籍!請不要誤導別人!請先了解每個行業所販賣的商品!跟為什麼要這樣賣!在來開文會比較好!


我也認為這位"機會主義者"需要多看點書再來下結論,不過本來氣焰囂張的他好像被愛琴大電的不敢出來了
ntu.cc wrote:
我也認為這位"機會主義者"需要多看點書再來下結論,不過本來氣焰囂張的他好像被愛琴大電的不敢出來了...(恕刪)


開這個主題,我想談的是:"基金騙局",但愛琴以他對保險的專業認為這應該是"投資型保單".對於"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的部份,他的看法,我是贊同的,還特別誇獎了一番.請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1097000&r=5&p=3
loveandviolin‧愛琴 wrote:
它是將保險公司的盈虧風險,轉嫁保戶自行承擔,所以如果不喜歡承擔這風險,購買傳統型保單即可,不必大放闕詞說騙局騙局!,...(恕刪)


原來如此啊!如果每個保險從業人員都像你這麼老實,直話直說,也就不會惹這麼多事,還動用到警察人力。
我覺得你上面這段精彩的結語,應該每位網友都copy下來,以後再遇到有網友問類似的問題,就將上面這段話貼給他們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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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不是騙局,這取決於當初這個"業務員"的"說詞"而定,若是"指鹿為馬",那當然是"騙".那如果都講得很清楚,但,還是買了,最後卻後悔了,錢到人手,無法完整取回,那也沒辦法.

買保險,我只管是否真正"物美價廉",其它,那管它去.

至於談到"投資", 不論是以我的"常識"判斷, 還是愛琴的"專業"判斷, 都不是會上當的人. 那其他人又如何判斷這些事情呢?自己看著辦吧!

changsw77

文章編號: 12742658
文章日期: 2009-06-21 20:17
個人積分: 22
» 1各位大大
如果您是網路犯罪案件的受害者
遭受網路犯罪威脅(報案須當事人)
請勇於檢舉別讓歹徒逍遙法外!
雖然歹徒不一定能繩之以法
至少能還原真相
爾後歹徒也可能會再用其他名稱上網
各位須小心避免受騙!
報案很簡單,當事人只要利用線上檢舉信箱據實以報就可以了!

ps:不懂的請pm給我再問我老哥
--------------------------------------------------------------------------------------
網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究竟何種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何種言論自由的尺度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根據蘇宏文(1996)指出,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將有可能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誹謗、
妨害信用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等罪,顯示網路言論自由並非是無限上綱,
若言論超越一定限度達到損害他人名譽或營業信譽時,法律終將介入管制。

網路誹謗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
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
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 313 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 22 條、第 37 條、第 38 條)。

一般網路犯罪行為
檢調憲警司法人員在監控偵查搜證的過程中
所遭遇到的最大瓶頸即為
苦無被害人出面指控作證
某些網路犯罪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必須由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具名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告訴
但是往往檢調憲警司法人員在完成網路犯罪偵查搜證後
該案的被害人卻不願具名出面指控作證
因而造成有具體犯罪行為卻無被害人受害,無法完成移送成案的結果
在此呼籲網友們
如果您是網路犯罪案件的受害者
應勇於出面具名向全省檢調司法機關及各地警察局俱狀指控不法行徑
或利用最簡便的網路報案:

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http://www.tcpd.gov.tw/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case&code=add
目前網路警察打110報案,這是絕對可行的!

網路報案不代表不用留資料,暱名報案是不受理的(否則怪客可寫個程式一天謊報兩百案)
不可暱名報案也不是指您的身份就必須曝光,向警方報案,照理您的身份對外是被保護的
唯警方需知您是哪位(為誰而戰),才能進入受理(為何而戰)喔~

網路犯罪行為
檢調憲警司法人員在監控偵查搜證的過程中
在此呼籲網友們
如果您是網路犯罪案件的受害者
應勇於出面具名向全省檢調司法機關及各地警察局俱狀指控不法行徑
一、報案方式:
(一)親臨報案
(二)電話報案
(三)書面報案
(四)網路報案
1.係指報案人直接或間接透過他單位,以文字陳述案情方式,經郵件、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受理機關(單位)報案者。
2.受理報案窗口如下:
(1)由各單位專責郵件、傳真、電子信箱收發人員接獲後,依各單位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或電子信箱信件處理作業程序簽核分辦並以函或其他書面資料回覆報案人。
(2)經他單位向通報報案,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各值班室值班人員負責受理並應以書面回覆通報單位。
二、受理報案作業流程
(一)受理報案及派勤:
1.受理報案時會請報案人依人、事、時、地、如何等項目將內容清楚表達,並詢明案件發生時、地、船名、人數、現況及報案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2.民眾若匿名報案、表達邏輯有誤、所報案情無具體內容或有神智不清、酒醉等情事,值班人員則記錄受理情形,無法判別其所報案情真偽時,則以一般正常案件先行受理,後續查證如有謊報情事,則依法偵辦。
3.民眾報案內容若係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情資)、檢舉告訴或關說請託等事項,則應依情報、政風、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二)開立報案三聯單:經初步過濾若無謊報或無法判定為謊報時,則詢問報案人「是否需開立報案三聯單」,若民眾不需要,則於受理報案相關紀錄內加註說明;若民眾需要,則填具受理報案三聯單。
(三)案件撤銷管制時機及辦理結案方式:案件受理後經查證,並無發現相關報案人所述情形或案件處理完畢後,執行單位則通報上一級管制單位辦理結案,撤銷管制,同時回覆報案人本署相關處置作為或通知報案人查察結果,並請其再發現或確定案情時再行通報。
(四)網路報案只須於相關報案網站線上登錄即可!
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另行補充部分:
1.一般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後,依法會通知報案人到場製作偵詢筆錄。
2.在通知報案人到場前,會製作刑事案件通知書給報案人,請報案人到場陳述。
3.警方依報案人指述詳加蒐證後,如認有必要,會逕向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察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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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sw77

文章編號: 12739809
文章日期: 2009-06-21 17:03
個人積分: 22
6/18 台股盤中談天...(努力學釣魚)
大嘟頭 wrote:
為了考慮你的心...(恕刪)

大嘟頭 :
我好奇的是:
明明沒有精準計算點位這回事
你為何要妖言惑眾呢?
你都說了
主力建倉佈局
更證明你的精準計算點位沒這回事
若擋你騙人財路
sorry!

PS:提醒你
你的言論已構成觸法嫌疑!
擬案呈報即可
網路偵察容易
到此為止

個人言論僅供參考
機會主義者 wrote:
至於是不是騙局,這取決於當初這個"業務員"的"說詞"而定,若是"指鹿為馬",那當然是"騙".那如果都講得很清楚,但,還是買了,最後卻後悔了,錢到人手,無法完整取回,那也沒辦法.


你抓到重點了,這就是我從頭到尾都在說的:九成九的金融商品是沒問題的。
這點懂法律的人就明白,至少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如此,因為表示金融商品是被核過才銷售。
(海洋法系就變成我沒禁止的項目就隨便你搞)

那...以下這段!


機會主義者 wrote:
可是,都有人還會說:「這種東西賣這麼久了,一定有它的道理,否則金管會怎會讓它賣。」


希望你不是暗指我。

真正的騙局,是類似這種:http://www.books.com.tw/exep/activity/activity.php?id=0000019538&sid=000001953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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