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112501.pixnet.net/blog/post/24107280-%E7%B9%B3%E4%B8%8D%E8%B5%B7%E9%81%BA%E7%94%A2%E7%A8%85%E8%A9%B2%E6%80%8E%E9%BA%BC%E8%BE%A6%EF%BC%9F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網路找,就一堆答案了...話說,一億的公司,老闆手頭才200萬現金是不太正常
basketballjoe wrote:奇怪的是稅率不是跳...(恕刪) 國98年1月23日(含)以後遺產淨額 ╳ 10%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馬小九時代由50%->10%,造就現在房價高漲…你說的20% 蔡小姐準備修法,目前討論提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