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你認定銷售額未達二十萬,但該解釋函令有列一條如依營業狀況即可認定需開統一發票,說不定登記的營業項目在那個區域內預估平均都是會超過二十萬,國稅局這麼主觀認定解釋函令拿出來說依法行政也無法反駁。
-----------------
跟成本也有點關係,不只進貨成本還要加房租,假設附近店租平均是十萬,等於要淨賺賺超過十萬以上才能打平,要賺得十萬去用營業項目的同業利潤反推出銷售額等等很多說辭,光房租而已這還不包含進貨成本,進貨成本也能以此方式都有很多理由推論會超過,是不管存貨賣不賣的完,如果是自己的店面他還會反問租給別人還比開店賺的多為什麼還要開店等等..
------------------
然後關於營業成本,於營所稅真的要查的話會請公司提示用料情況,要每份餐點用了多少食材成本皆要列示,否則皆視為不可勾稽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要複查訴願的時間及成本可能都超過要繳的,當然這是有會計師簽證才會發生的,一般還不用擔心。
若您想要做的生意就是"不達20萬的生意", 我給你的建議是最好找會計師. 因為生意不是因為小就單純. 台灣的法制往往是這類小的地方才會出問題.(我這邊有一家燒臘店, 也是用免用統一發票, 但他一個月租金多少你猜? 14萬. 你不要跟我說不到20萬的營業額可以繳得起14萬的租金. 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你也算幸運. 該開, 稅務員就這樣跟你講. 其實就算開發票對你也沒有什麼差別. 當然要是你的客人都是碰到差個5%就不買的那就比較糟. 但不管怎樣總比你開業後稅務員來查帳還比較好.
~~我是業主, 開業辛苦大部份的人都不知道, 這年頭大概只有呆子才會想自己做老闆.~~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