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沒有 小孩有!!
死的是丈夫~~~~然後媳婦想繼承婆婆的財產
.......................................................怎麼不是先繼承丈夫的財產~~~婆婆還在世耶!!!這甚麼智障問題
大俠漢寶寶 wrote:
您說的沒錯。
老人家名下有一間房子,住在裡面。他的兒子快死了。但兒子名下也無房產。
感覺她的媳婦可能動老人家這間房子的歪腦筋
現在我們就是怕 她那個 離家十多年的媳婦跑回來,拐騙或是任何方法,動到這間房子,
使的老人家無家可住。
所以才上來詢問。



我覺得你的公民教育認知怎麼會這麼薄弱?
你說的"我們就是怕"
你怕的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 幹嘛怕? 不是杞人憂天嗎?



其實現在國中生法律教育比以前好太多了
這不能怪你
不相信.去路上隨便問一個國中畢業生應該都懂!
仔細的想了你的問題
媳婦突然跑回來對將死的丈夫好
你們懷疑媳婦覬覦婆婆房產=搞錯方向(媳婦又不是笨蛋)

真相或許是
你們以為丈夫名下沒有財產
根本是錯的
媳婦知道丈夫有檯面下的財產
想趁丈夫還未死.趕快弄到手
不讓婆婆繼承
(曾經的夫妻嘛! 一定比親屬清楚)
其實樓主的擔心,並非完全沒道理!
就法律上而言,媳婦沒有繼承婆婆遺產的權利,但她可能會使手段啊!

例如,慫恿婆婆先將房產過戶給尚未過世的兒子啊(這裡的兒子就是媳婦的先生)!

也可以慫恿婆婆立遺屬,給媳婦一些遺產,雖然這不容易,但婆婆身邊若沒其他親人在旁看著,婆婆行為容易被綁架、思想容易被洗腦啊!

全台聞名的富婆阿美姐,許純美是怎麼發家致富的?

嫁給單純的獨子富二代(第二任老公),聳恿富有的公公(迪化街富商)生前將所有財產過戶給兒子(許純美的先生),後來公公死了,再沒多久先生也死了,許純美和她這一任老公生了一個小朋友,許純美當然是監護人,如此繼承了迪化街富商幾十億的財産!

許純美的小姑為此打官司但敗訴!

這都有新聞報導可求證!
大俠漢寶寶
您真聰明。因為這一切都來的太突然,又突然出現接手控制一切。又不準大家探視、又沒婆婆及親友長輩兇巴巴沒禮貌,又不斷提到錢,說大兒子的學費都是她出的.......又說要回來和婆婆住,又不準婆婆和人接觸
大俠漢寶寶
不要出門,才使的我們這些親友想像許多不好的情況。所以才想辦法幫忙阻止。
大俠漢寶寶 wrote:
大俠漢寶寶
先生不才,沒有財產。只有勞保的月退。但婆婆住的房子所有權人是婆婆。


月退是勞保老年年金及新制勞退嗎?

勞保遺屬年金及未領完的新制勞退帳戶的餘額將會由該先生的配偶繼承,
勞保遺屬年金無法用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新制勞退可以由遺囑指定人申請領取。

-------------
勞保遺屬年金請領資格,需由符合順位的家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依序領取,並同時符合年齡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例如配偶需滿55歲(或45歲有工作限制)且婚姻存續1年以上,或無謀生能力;子女則需未成年、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或無謀生能力等。 被保險人需在加保期間死亡、領取年金期間死亡,或符合舊制老年給付資格前死亡。
一、被保險人死亡條件
在加保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舊制老年給付資格,但在未領取前死亡。
二、遺屬順位(先後順序)
配偶: 及子女。
父母: 。
祖父母: 。
受扶養之孫子女。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當序遺屬: 若不符合資格或已領取,才由後順位遺屬請領。

-----------
勞退新制月領(個人專戶)勞工死亡後,其遺屬或遺囑指定人可申請領取專戶內餘額一次發給,需在勞工死亡後10年內(108年5月17日前死亡者為5年)向勞保局申請,逾期請求權消滅。請領人有配偶、子女等順位,需準備相關申請書及死亡證明等文件,若勞工已領取部分月退金,則由遺屬領取剩餘差額。
1. 勞退金請領方式
一次請領:勞工死亡前,可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法定順位遺屬,或遺囑指定人,一次領取其個人專戶的全部退休金。
領取期限:自勞工死亡之翌日起算,有 10年 請求權時效(108年5月17日以前死亡者為5年)。
chihung1105 wrote:
月退是勞保老年年金及新制勞退嗎?


應該是。

他離家出走十多年都沒回來。也沒聯絡。但也沒離婚。現在人要死了才出現。

不知道這樣可以如何主張,不要給太太領嗎?
han888
沒辦法...除非離婚,但現在太太應該死活都不肯離了吧....[笑]
#38的內容還是看看吧,這事2方面都要看,不能只聽單一說詞,
按常理,你是這男的能容忍妻離家多年,沒處理沒離婚沒提告惡意遺棄,
肯定有原因,外人不便過問,
女是外配還是台灣人,如台灣人娘家肯定能找到人

這事還是讓家屬去找律師處理,處理的是她與子女繼承男的部份,與婆婆無關
父病危沒人理!斷聯女死後秒搶分產…法官「一句話」讓她繼承權全沒了

發文樓主~去找律師~先確認女方有無惡意遺棄,男方有無立遺囑,如女方因家暴離家,且期間有照顧其一小孩,她未離婚的丈夫繼承權不會消失,如不想請律師就動產分一分就好

律師張育嘉日前因藝人曹西平離世前預立遺囑之新聞議題有感而發,分享一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真實判例。一名父親生前與女兒斷絕往來,女兒在其住院期間從未探視,卻在父親過世後第一時間欲辦理繼承。所幸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並完成「表示失權」之法律要件,法院最終判決女兒敗訴,遺產由兒子單獨繼承。

張育嘉律師在臉書指出,該案件背景為父母早年離異,女兒跟隨母親生活後與父親關係決裂,雙方長期斷聯且曾爆發嚴重衝突。隨著父親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惡化,在漫長的住院期間,女兒始終不聞不問,未曾給付扶養費,連一通電話關心都沒有。然而,當這位平時被視為「空氣」的父親過世後,女兒卻立刻現身要求繼承遺產。

這場遺產保衛戰之所以能由兒子勝訴,關鍵在於父親生前聽從建議做了2道防護,第一是立下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僅由兒子單獨繼承」;二是生前多次向親友具體提及與女兒的重大衝突及疏離,並明確表達「不願讓女兒繼承」的意願。這在法律上構成了關鍵的「表示失權」,即被繼承人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之繼承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

法庭審理時,女兒辯稱只是「比較少聯絡」,試圖淡化棄養事實。法官審閱卷宗後,僅拋出一句關鍵提問:「那父親住院期間,妳有去探望嗎?」女兒當場啞口無言只能搖頭。最終,法院採信了女兒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父女關係實質破裂,以及父親生前已明確做出「失權」意思表示等證據,判決女兒對父親之繼承權不存在。

張育嘉律師感嘆,許多人誤以為繼承是絕對的「血緣保證」,但實務上繼承更像是一張「關係結算表」。他強調,「遺囑不是用來懲罰別人,是用來保護自己的」,建議民眾與其身後讓家人對簿公堂,不如生前將財產分配意願交代清楚,才是對家人最大的仁慈。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