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 不用請律師, 對樓主應是好消息, 我也想試( 我的是別的案子), 不知道實際執行效果有沒有差別?
金管會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 處置金融違法本是金管會的法定職責; 只是金管會常是推託擺爛, 成效不彰, 檢舉信箱淪為形式; 但並不能因為另有司法途徑, 金管會就可以不用負其法定的職責.
因為我媽年紀大了, 最近幫忙處理銀行事務才發現一些問題, 現實是虧錢才會注意到問題; 當收益是正的, 基本上我也不想去計較細節, 就算發現吃虧 (應該沒有佔銀行便宜的機會吧?), 也就算了, 畢竟爭論契約內容很累; 但是虧損大的, 我會想知道是怎麼賠的, 我想這也許是人之常情.
銀行若違法, 本來就該追究, 尤其是我虧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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