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5890 wrote:謝謝你白話的解答^^...(恕刪) 依民法你家的現況你奶奶的遺產,你媽完全拿不到會直接給你爸,除非你爸之後又走了,那就變成以上說的你媽先分一半,旗下的孩子在均分現在都直接給孫子,少一次遺產稅,如孩子未成年,父母也可以支配財產
所謂的應繼分 ~~ 是上法院用的如果繼承人 沒意見 要怎麼分 多分或少分 國家不會去管所以 祖父母死亡 遺產直接登記 孫子女 跳過父母 ~~ 是可以的 國家不會阻擋依樓主案例 父親無行為能力祖母的 4位子女(含你父親) 開遺產分配會議 ..另外3位 可以直接請他的子女 参加 排除您的母親重點 是血親 是血親 是血親 ~~ 血親跟姻親 是相當不同的概念 姻親可斷 血親不行當然 如果 妳的叔叔輩 跟您的母親 相當好 ..也可以她為代表如果 妳的叔叔輩 跟您的母親 相當不對盤 .. 那....結論 遺產這種事 如果您自願放棄 就什麼都不必談如果該你的 你沒放棄 ..別人動手腳 會有法律問題目前看來 父親還在 ~~ 基本上 祖母遺產跟樓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要想太多 只有一種狀況 妳的叔叔輩 跟您的母親 相當不對盤祖父母死亡 遺產直接登記 孫子女 跳過父母 ~~ 是可以的 國家不會阻擋一般情況 都會登記給你父親 至於 你跟母親的恩怨 它們不會去管 應由妳們自行處理 ...
台灣本味 wrote:1.奶奶過世,爸爸仍在奶奶有4個孩子,每人可分4分之1你爸爸有4分之1,你媽和家裡小孩沒份2.假如你爸爸先過世,奶奶再過世那你爸爸該得的這4分之1,由你家裡小孩平分你媽媽沒份3.如果是1.的情況,後來爸爸過世繼承所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權所以爸爸過世後,媽媽可以拿到(爸爸總財產減去奶奶遺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和奶奶的遺產由你家小孩平分如果媽媽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那爸爸的全部遺產由媽媽和小孩平分 這個答案才是正解。以目前狀況,妳是屬於第一種,在妳爸仍在世時,妳(孫子女)與妳媽(媳婦)都是無奶奶遺產繼承權的。
想問樓主,父親失智12年了,現在應該是誰都不認得了吧??有請看護嗎?我阿嬤也是失智2004年到現在,請外籍看護,加上阿嬤的營養品/照護用品,一個月也要42000左右了。如果母親也沒工作專責照料,你分擔一下費用,也是應該的吧?!
neomaster wrote:想問樓主,父親失智12...(恕刪) 你認真了!!!如果樓主媽媽有機會說兩句...你覺得會是單方面控訴嗎?愛錢的媽媽??? ..真像到底如何!!!!爭財產永遠都是殺紅眼!!!! 外人 .沒蓋大樓的意義......
neomaster wrote:請問有法源依據嗎?...(恕刪) 民法 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