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ngeBob100 wrote:同感樓主我看過的死...(恕刪) to 海綿寶寶每個人對另外一群人,特別是家人,價值都是我們外人無法全然體會的,請不要鼓吹任何人結束生命to 樓主:為了你的家人,請勇敢走下去!
我記得我以前的老闆跟國內某企業家談完.企業家要丟一億投資我老闆現有的團隊.不過我老闆還是帶著我們(約10個人)跑到另一家規模更大的.有料的話其實感覺錢還蠻多的....只擔心沒料而已.要人家投資你,不把料拿出來嗎?
太神奇了~~~!!這樣也行~~~~!!01是新的募資平台嗎~~~~!!雖然我很想相信真的是走投無路才來這邊發文找錢的~~~!!但~~~這完全是亂石打鳥吧~~~但這邊根本沒鳥~~你丟在多石頭也沒用吧~~!!快去找債主協商,或去外面上3個班,慢慢開始還,或是去賣胡椒餅吧(每個胡椒餅的老闆好像都是欠千萬三年內還完的~~我聽說的)都比在這邊發文來的有用吧!!!
SpongeBob100 wrote.同感樓主我看過的死人及其家屬多到數不清看到後來,我只相信自己,相信現在,並且相信......您死了後全世界都會很好的所以.......最後一條路未必不是好選擇雖然大家下意識地避免,但那確實是最好最公平的結局.(恕刪) 你有點慘,本來沒你的事,但現在你可能得開始擔心樓主會不會真的想不開了。…… 教唆、幫助自殺,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教唆自殺」,例如乙卡債高築,甲勸乙自殺以躲避討債,以免累及家人,乙聽了甲的話後自殺。「幫助自殺」,例如乙想要自殺,但怕痛苦,甲幫忙買毒藥置於酒中使乙喝了死亡。「受囑託而殺人」,例如乙久病厭世,便囑託親人甲於其昏迷時將其氧氣罩取下,甲不忍心見乙痛苦,依約行事。「得承諾而殺人」,例如甲不願乙久病浪費醫藥費,得到乙的同意將其毒死。以上四種情形甲之行為均成立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項之加工自殺罪,不因乙的同意而受影響。
linling7730 wrote:各位先進小弟工作近10...(恕刪) 金主多的是,只是這種文是弄不到錢的。我教你....要先說公司經營的項目、資產、營收、獲利能力,先證明這間公司是可以投資的,你需要多少錢,能給對方多少股份,引進新的投資夥伴,或許這樣還有一絲絲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