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忙~收到法院扣薪的執行命令怎麼辦~

若債務人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得採"留置送達"方式,仍生送達之效力.

所以這條路也死囉.


賀瑞斯 wrote:
謝謝大大

剛剛去調查了 當初的支付命令掛號是"拒絕受領"

所以當初的確是沒有收到支付命令的...(恕刪)

stonys wrote:
自己幫父母處理過類似案件
建議先到發執行命的法院調案卷了解事情全貌
然後再找法律專家(律師,法扶等)請教
另外有點小疑問
父親過世後法定第一繼承人不是配偶嗎?
媽媽如果還沒往生
怎麽會繼承到子女身上?
還是因為父母離異的關係呢?


謝謝大大

今天已經申請調卷

應該是已經離異所以配偶身分不存在

o-_-o wrote:
若債務人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得採"留置送達"方式,仍生送達之效力.
所以這條路也死囉.


請問大大留置送達是甚麼意思呢?

可是從頭到尾文件真的都沒送到手上阿


賀瑞斯 wrote:
請問大大留置送達是甚...(恕刪)



留置送達屬受送達人拒絕受領之情形、公示送達為督促程序中明
文禁止之情形。惟有所謂的寄存送達,係指如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之方式。


然若法院仍誤認為合法送達,發給確定證明書者,應如何處理呢?按民法第515條第2
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
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
達前起訴者,亦同。」


債務人如確有未經合法送達情事者,除得
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外,倘若因確定證明書而遭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得同時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作為阻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
徑。然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法院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之同時應通知債權人,債
權人可選擇是否起訴,進入實質之審理程序,保障雙方之訴訟權。




turkc2000 wrote:
留置送達屬受送達人拒絕受領之情形、公示送達為督促程序中明
文禁止之情形。惟有所謂的寄存送達,係指如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之方式。
然若法院仍誤認為合法送達,發給確定證明書者,應如何處理呢?按民法第515條第2
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
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
達前起訴者,亦同。」
債務人如確有未經合法送達情事者,除得
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外,倘若因確定證明書而遭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得同時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作為阻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
徑。然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法院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之同時應通知債權人,債
權人可選擇是否起訴,進入實質之審理程序,保障雙方之訴訟權。


謝謝大大

所以如果拒絕受領後郵差應該留下郵件招領通知單?

如果支付命令未交付成功也未留下郵件招領通知那麼法院也會視為已經合法送達?
您之前自己說了,是拒絕受領.

如果每個債務人都故意不收法院公文,是不是都不用還了?

所以在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的情況下,還有一種方式叫留置送達,也就是即使你拒收,也可以有條件的發生送達效力.

對法院而言,都是送達,所以債務人沒提出任何異議,法院做出的裁決並沒有不恰當.

關於拒絕受領一事,可能要你回去問問伯母,是否有用類似債務人不住這,沒這個人等的理由拒收訴訟文書.

再來,即使你們不是用拒絕受領的情況,而是真的沒收到訴訟文書,這樣也不會讓時效中斷的條件消失(換句話說,對方目的可能只是單純為了不讓時效消滅而採取可中斷時效的做法,請參考民法第129條).

既然對方採取了合法的手段讓時效不罹於消滅,我想針對債權時效這點應該不需再爭議了.



賀瑞斯 wrote:
請問大大留置送達是甚麼意思呢?
可是從頭到尾文件真的都沒送到手上阿


賀瑞斯 wrote:
剛剛去調查了 當初的支付命令掛號是"拒絕受領"

所以當初的確是沒有收到支付命令的...


o-_-o wrote:
您之前自己說了,是拒絕受領.
如果每個債務人都故意不收法院公文,是不是都不用還了?
所以在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的情況下,還有一種方式叫留置送達,也就是即使你拒收,也可以有條件的發生送達效力.
對法院而言,都是送達,所以債務人沒提出任何異議,法院做出的裁決並沒有不恰當.
關於拒絕受領一事,可能要你回去問問伯母,是否有用類似債務人不住這,沒這個人等的理由拒收訴訟文書.
再來,即使你們不是用拒絕受領的情況,而是真的沒收到訴訟文書,這樣也不會讓時效中斷的條件消失(換句話說,對方目的可能只是單純為了不讓時效消滅而採取可中斷時效的做法,請參考民法第129條).
既然對方採取了合法的手段讓時效不罹於消滅,我想針對債權時效這點應該不需再爭議了.


謝謝大大

關於拒絕受領已經年代久遠不可考了 會再請教律師

但是女友說支付命令的掛號被拒絕受領是民國87年的事

至今已經16年了 為何會在前兩天才收到執行命令呢?

申請支付命令之後債權的時限就不受15年的限制了嗎?
承前兩樓說的,撤銷支付命令即使可行,針對這項合法繼承的債務,因為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而未消滅,對你們來說,爭執這點最多也只是拖時間.

阻止強制執行,撤銷支付命令...但債權有效的情況下,最多是對方再去聲請一次,而且相關的訴訟費用也可以要求你們支付,等於是花錢拖時間.

我覺得對方已算是佛心來著了,按年息6%和你們算.

基於前面講的,300萬+5年的利息,大約400萬.

是否和對方協商還款方式,我覺得是比較有實益的做法.
看了整篇文...

難怪聽做律師的朋友說,強制命令太強大了,漏洞多...

明明問題一堆,但立委就是不修法...

看來真的是@@"

o-_-o wrote:
承前兩樓說的,撤銷支付命令即使可行,針對這項合法繼承的債務,因為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而未消滅,對你們來說,爭執這點最多也只是拖時間.
阻止強制執行,撤銷支付命令...但債權有效的情況下,最多是對方再去聲請一次,而且相關的訴訟費用也可以要求你們支付,等於是花錢拖時間.
我覺得對方已算是佛心來著了,按年息6%和你們算.
基於前面講的,300萬+5年的利息,大約400萬.
是否和對方協商還款方式,我覺得是比較有實益的做法.


謝謝大大

假如能夠成功撤銷支付命令以及執行命令的話

也不能夠以債務人繼承債務時未成年來作為理由拋棄這筆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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