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條路也死囉.
賀瑞斯 wrote:
謝謝大大
剛剛去調查了 當初的支付命令掛號是"拒絕受領"
所以當初的確是沒有收到支付命令的...(恕刪)
賀瑞斯 wrote:
請問大大留置送達是甚...(恕刪)
turkc2000 wrote:
留置送達屬受送達人拒絕受領之情形、公示送達為督促程序中明
文禁止之情形。惟有所謂的寄存送達,係指如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之方式。
然若法院仍誤認為合法送達,發給確定證明書者,應如何處理呢?按民法第515條第2
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
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
達前起訴者,亦同。」
債務人如確有未經合法送達情事者,除得
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外,倘若因確定證明書而遭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得同時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作為阻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
徑。然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法院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之同時應通知債權人,債
權人可選擇是否起訴,進入實質之審理程序,保障雙方之訴訟權。
賀瑞斯 wrote:
請問大大留置送達是甚麼意思呢?
可是從頭到尾文件真的都沒送到手上阿
賀瑞斯 wrote:
剛剛去調查了 當初的支付命令掛號是"拒絕受領"
所以當初的確是沒有收到支付命令的...
o-_-o wrote:
您之前自己說了,是拒絕受領.
如果每個債務人都故意不收法院公文,是不是都不用還了?
所以在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的情況下,還有一種方式叫留置送達,也就是即使你拒收,也可以有條件的發生送達效力.
對法院而言,都是送達,所以債務人沒提出任何異議,法院做出的裁決並沒有不恰當.
關於拒絕受領一事,可能要你回去問問伯母,是否有用類似債務人不住這,沒這個人等的理由拒收訴訟文書.
再來,即使你們不是用拒絕受領的情況,而是真的沒收到訴訟文書,這樣也不會讓時效中斷的條件消失(換句話說,對方目的可能只是單純為了不讓時效消滅而採取可中斷時效的做法,請參考民法第129條).
既然對方採取了合法的手段讓時效不罹於消滅,我想針對債權時效這點應該不需再爭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