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96年11月購買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近日翻閱保單,發現保單上的業務員不是當初來賣保險的曾姓業務員,而招攬的的業務員是曾姓業務員的媳婦邱姓業務員.經查證,賣保險的曾姓業務員考了5次投資型執照從未考取,但曾姓業務員的媳婦邱姓業務員卻實有投資型執照.但我父母從未見過該名邱姓業務員,從頭到尾來我家賣保險的都是曾姓業務員.請問要拿回當初投入保險的全額費用,能用保險業務員以投資型證照供他人使用進行招攬拿回損失的保險費嗎?若去保險局申訴,該如何填寫申訴單呢?
目前證據只有1.保單的業務員是邱姓業務員2.新光保單的基本資料卻是曾姓業務員(沒執照)+邱姓業務員曾姓業務員沒投資型執照,怎麼還能共同招攬投資型保險.此兩項證據 足夠嗎?目前曾姓業務員都因詐欺案跑路了(跑路前新光的所有保單也都解約了),而邱姓業務員也在詐欺事情發生前把新光的保單全部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