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九月三十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延至次一營業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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