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太極雙星聯盟不敢簽約用印,拖累借牌人與顧問。
現在確定由中華工程出面承接。
是什麼原讓幾百幾千億的標案拿不出一張共同簽名的文
件?
dio0503 wrote:
低調低調!!不能說~...(恕刪)
我更正一下
應該說政府採購法明訂的
評定為最有利標的方法有下列四種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5條第1項雖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然後簽約的部份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一、重行辦理招標。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之規定。
也就是說~看起來是符合採購法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