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雙星案聯盟破局,中華工程笑接手...什麼原因?

聽說太極雙星聯盟不敢簽約用印,拖累借牌人與顧問。

現在確定由中華工程出面承接。

是什麼原讓幾百幾千億的標案拿不出一張共同簽名的文
件?

flyingmax wrote:
聽說太極雙星聯盟不敢...(恕刪)

低調低調!!
不能說~~很恐怖
雖然我是不知道該標案投標須知
不過參與過一些政府標案,通常是得標者不履約是直接重新辦理招標的
大概是因為BOT案且工程規劃龐大,所以才有第二標能遞補上的規定?
當它上新聞
無論有沒有問題
只要人民覺得它有問題
它就有問題
這就是人民的正義XD

人民的正義再眼前
假設他還想要在2016有舞台
它能過嗎?



qwqwqqqw wrote:
當它上新聞無論有沒有...(恕刪)


台北市政府玩死自己了,死好.

flyingmax wrote:
聽說太極雙星聯盟不敢...(恕刪)


因為依法行政~

國際機場免稅店招標也曾經演出這個戲碼, 第一高標9.2億元因印鑑不符, 改由第二高標的7.3億元遞補, 差價近兩億, 本案金額更龐大, 是否有廠商與官員合力演戲, 一起搓元宵節湯圓, 只有靠檢察官才能查出真相. 免稅商店招標案, 官商勾結疑雲

Brodylin wrote:
是否有廠商與官員合力演戲, 一起搓元宵節湯圓, 只有靠檢察官才能查出真相. 免稅商店招標案, 官商勾結疑雲


政風~廉政署是公務員承辦業務時~在旁邊盯著的人~

啥事都不用作~只用眼睛看~領法律加給~

結果啥都盯不出來~~

你還奢望檢察官~~
dio0503 wrote:
低調低調!!不能說~...(恕刪)


我更正一下
應該說政府採購法明訂的
評定為最有利標的方法有下列四種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5條第1項雖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然後簽約的部份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一、重行辦理招標。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之規定。

也就是說~看起來是符合採購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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