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no no 並不是這樣的喔就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所以就你所拿的發票只是單純外宿所取得的證明,而上方的房租只是一個項目名稱,如同你去書局開的收據,可能種類多,他只以文具用品代替。所以此張發票是無法列入綜合所得稅中扣除。
沒有這回事啦哈我讀了四年的稅也沒聽過你可以去翻所得稅法條第十七條把可以列入扣除的部份都詳細列出了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稅真的是很煩人的東西人民又很懶得去翻法條所以有問題就盡量提出來問免得到時候你把交通罰單拿去報稅,就真的糗大了
小阿羅 wrote:小弟想請教另一個報稅..關於伙食費跟免稅加班費..(恕刪) 建議詢問你們公司的管理部門小弟之前也懷疑過這個問題,直接發信詢問 HR得到的回應是 : 因為是給員工報稅用的,所以本來就沒包含伙食費跟免稅加班費
slg wrote:建議詢問你們公司的管...(恕刪) 可是你把算盤撥一撥公司給你的扣繳憑單就是所有給你"錢"的總和什麼獎金+員工體檢費+伙食費.....公司精的很 給你的 都要拿來報公司的"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