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買賣黃金所得 也要申報所得稅
黃金存摺成本自定 實體交易5萬免申報 記者 方凡 報導 2010-05-14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照黃金投資的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黃金存摺跟黃金撲滿交易的損益計算,是出售時的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而成本認定的方法,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決定,除了最單純的個別辨認法之外,也可以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的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等。
如果投資黃金賺錢有所得,在稅法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果投資有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實體黃金交易部分,例如金飾、金條,個人收藏的金飾等實體黃金,如果拿去賣給銀樓,銀樓業者會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給所得人,這部分是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還要注意的是,出售實體黃金的年度總金額不到5萬元,不必申報,但全年度出售實體黃金收入超過5萬元,就要申報。舉例而言,一整年出售實體黃金收入8萬元,則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是8萬元乘以6%的純益率,因此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就是4,800元
依法報稅
1.賣出黃金100萬,成本99萬要報多少所得?
2.賣出黃金100萬,成本101萬要報多少所得?
成本用購買黃金發票證明嗎?發票要留存到賣出黃金嗎?
3賣出黃金200萬,成本99萬要報多少所得?可合法節稅嗎?
4賣出黃金200萬,成本101萬要報多少所得?可合法節稅嗎?
1.2.依一時貿易所得賣100萬黃金,所得是6萬。再依綜合所得稅率繳所得稅。
3.4.依一時貿易所得賣200萬黃金,所得是12萬。再依綜合所得稅率繳所得稅。
1.2可以將所得計算虧損或所得降低嗎?
3.4可以這樣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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